第 1 頁:第一章 總 則 |
第 2 頁: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
第 3 頁:第三章 試卷的印制、運送與保管 |
第 4 頁:第四章 考試實施 |
第 5 頁:第五章 答卷接收、整理和寄送 |
第 6 頁:第六章 評卷與分數(shù)報告 |
第 7 頁:第七章 考試信息管理 |
第 8 頁:第八章 附 則 |
第四章 考試實施
第二十二條 各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根據(jù)教育部的部署,在當?shù)卣、省級招生委員會、教育行政部門的領導下,組織實施和管理本地區(qū)的考試工作,按照《國家教育考試突發(fā)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實施辦法(暫行)》,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訂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考試期間,各級教育考試機構派督考員或巡視員監(jiān)督、檢查考試實施的情況,協(xié)助做好考試工作?荚嚱Y束后,督考員或巡視員要向派出教育考試機構書面報告考試實施情況。
第二十四條 碩士生入學考試的科目和時間由教育部公布。
第二十五條 考生憑準考證和本人有效身份證件(限“居民身份證”、“軍官證”、“文職干部證”、“軍校學員證”)參加考試?忌仨氉袷亍犊紙鲆(guī)則》。
第二十六條 考點設若干考場。考場應安全、安靜,通風、采光條件好,桌椅整齊。室內除必備物品、文字外,不得留有其他任何可能影響考試的物品和字跡。
每個考場以安排30名考生為宜?忌桓袅邪才,相鄰兩行考生之間距離不得少于80厘米。
每個考場內配備2至3名監(jiān)考員,考場外設若干流動監(jiān)考員。監(jiān)考員由考點主考聘任。監(jiān)考員必須恪守《監(jiān)考守則》,嚴格按照《考試實施程序》(見附5)進行操作。
第二十七條 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應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建立考生誠信考試電子檔案、統(tǒng)一制作《考生誠信考試承諾書》并制訂具體的操作辦法。
第二十八條 各級教育考試機構必須加強對備用試卷的管理,備用卷的領取、運送、試卷拆封、回收、清點、答卷封裝等環(huán)節(jié)要求同試卷管理。如因試卷不完整、字跡模糊、錯裝等原因須啟封備用試卷,須經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批準,并由主考、副主考至少2人簽名負責。
第二十九條 考試期間,各級教育考試機構應安排晝夜值班,值班電話應在考前告知上下級考試組織機構。遇有失密、泄密、大面積舞弊等重大事件,省級教育考試機構須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擴散,并在第一時間報告省級人民政府、教育部(高校學生司和考試中心)。
第三十條 考試結束后,省級教育考試機構須立即將考試情況書面簡要報告教育部考試中心。
第三十一條 副題的啟用
(一)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原因造成省(區(qū)、市)或地(市)未能按時實施考試,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應當?shù)谝粫r間報告省級人民政府、教育部(高校學生司和考試中心),經批準后啟用副題進行考試。
(二)因試卷丟失、被竊或其他原因造成試題失密、泄密,省級教育考試機構須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擴散,并在第一時間報告省級人民政府、教育部(高校學生司和考試中心)。查清失密、泄密情況和范圍后,根據(jù)不同情況采取相應措施:如在考前發(fā)現(xiàn)失密、泄密,則在失密、泄密范圍內立即停止使用該試卷。如在考后發(fā)現(xiàn)失密、泄密,則由教育部宣布在失密、泄密范圍內的此次考試無效。經教育部批準后,啟用副題重新進行考試。
(三)啟用副題進行考試的組織管理、評卷等工作均依照本規(guī)定相應條款執(zhí)行,考試時間由教育部確定,教育部考試中心或有關單位負責提供副題及相應的答案及評分參考。
第三十二條 由于試卷印刷有誤或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全國統(tǒng)一考試開考時間拖延的,應當由考點主考或考區(qū)主任立即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批準延長考試結束時間,但延長的考試時間一般不應超過30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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