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一、單選題 |
第 4 頁:二、多選題 |
第 5 頁:三、簡答題 |
第 6 頁:四、辨析題 |
第 7 頁:五、法條分析題 |
第 8 頁:六、案例分析題 |
五、法條分析題:57-58小題,每小題10分,共20分。
57.我國刑法第264條規(guī)定:盜竊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請分析:(1)本條中財物的外延如何界定?
(2)本條款中,多次盜竊應該如何理解?
(3)本條中,攜帶兇器盜竊應該如何理解?
【參考答案】
(1)本條中財物的外延如何界定?
盜竊罪侵犯的對象是公私財物,這種公私財物的特征是:1)能夠被人們所控制和占有。2)具有一定的經(jīng)濟價值,這種經(jīng)濟價值是客觀的,可以用貨幣來衡量的,如有價證券等。3)能夠被移動。4)他人的財物。盜竊犯不可能盜竊自己的財物,他所盜竊的對象是“他人的財物”,雖然是自己的財物,但由他人合法占有或使用,亦視為“他人的財物”。5)一些特殊的財物盡管具備上述四個特征,仍不能成為盜竊對象。如槍支、彈藥,正在使用的變壓器等。6)盜竊自己家里或近親屬的財物,根據(jù)《解釋》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在處理時也應同在社會上作案有所區(qū)別。
(2)本條款中,多次盜竊應該如何理解?
根據(jù)司法解釋,多次盜竊是指:“對于一年內(nèi)入戶盜竊或者在公共場所扒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3)本條中,攜帶兇器盜竊應該如何理解?
攜帶兇器盜竊也作為盜竊處理,不作為轉(zhuǎn)化條件或者法定量刑情節(jié)。
58.《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6條規(guī)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quán)益,應當承擔侵權(quán)責任。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quán)責任。
請運用民法原理分析:
(1)本條節(jié)1款規(guī)定的是何種規(guī)則原則?其含義及應用范圍是什么?
(2)本條第二款應當如何理解?其適用范圍是什么
【參考答案】
(1)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是過錯責任原則。過錯責任原則也叫過失責任原則,它是以行為人主觀上的過錯為承擔民事責任的基本條件的認定責任的準則。按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僅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就不承擔民事責任。過錯責任原則包含以下含義:第一,它以行為人的過錯作為責任的構(gòu)成要件,行為人具有故意或者過失才可能承擔侵權(quán)責任。第二,它以行為人的過錯程度作為確定責任形式、責任范圍的依據(jù)。
(2) 本條第二款規(guī)定了推定過錯原則。所謂過錯推定,是指在某些侵權(quán)行為的構(gòu)成中,法律推定實施該行為時具有過錯。這些侵權(quán)行為的歸責原則仍屬于過錯責任原則,即構(gòu)成要件中要求行為人的過錯。行為人可以通過自己沒有過錯來獲得免責的效果,在這個意義上,也將過錯推定為過錯舉證責任的倒置。因為在一般過錯責任原則下,是要由受害人來證明行為人存在過錯;而在過錯推定的情況下,受害人不需要對行為人的過錯舉證證明,法律推定行為人存在過錯,除非行為人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適用過錯推定的情況,需要有法律的明確規(guī)定,例如物件損害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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