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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jié) 主要稅種
一、增值稅
(一)增值稅的概念與分類
1.概念
增值稅,是對從事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取得的增值額為計稅依據征收的一種流轉稅。
征稅對象:增值額
現行增值稅的基本規(guī)范:
修訂后的《增值稅暫行條例》于2008年11月10日公布;
修訂后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于2008年12月15日公布。
2.分類
根據計算增值稅時是否扣除固定資產價值,分為:生產型增值稅、收入型增值稅和消費型增值稅。
(1)生產型增值稅——不允許扣除任何外購的固定資產價款。
(2)收入型增值稅——只允許扣除納稅期內應計入產品價值的固定資產折舊部分。
(3)消費型增值稅——納稅期內購置的用于生產產品的全部固定資產的價款在納稅期內一次全部扣除。
我國從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實行消費型增值稅。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增值稅的一般納稅人是指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超過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guī)定的小規(guī)模納稅人標準的企業(yè)和企業(yè)性單位。
(三)增值稅稅率
1.基本稅率17%
2.低稅率13%
增值稅納稅人銷售或進口糧食、自來水、圖書、飼料、農業(yè)產品等貨物,按13%的稅率計算。
(四)增值稅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1.銷項稅額
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
2.銷售額
包括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不包括
(1)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2)代墊運輸費用
(3)同時符合條件代為收取的政策性基金或行政事業(yè)型收費
(4)收取的銷項稅額
不含稅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13%或17%稅率)
3.進項稅額
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應稅勞務所支付或負擔的增值稅。
一般情況下不需要另外計算,就是購買方支付的進行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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