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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北京會計從業(yè)資格《財經(jīng)法規(guī)》重點總結(jié)(7)

考試吧整理了“2011北京會計從業(yè)資格《財經(jīng)法規(guī)》重點總結(jié)”,幫助考生備戰(zhàn)2011年北京會計從業(yè)資格考試。

  三、其他會計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一)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法律責任

  1.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特征

  (1)偽造會計憑證的行為——以虛假的經(jīng)濟業(yè)務或者資金往來為前提,編造虛假的會計憑證的行為;

  (2)變造會計憑證的行為——采取涂改、挖補以及其他方法改變會計憑證真實內(nèi)容的行為;

  (3)偽造會計賬簿的行為——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tǒng)一會計制度的規(guī)定,根據(jù)偽造或者變造的虛假會計憑證填制會計賬簿,或者不按要求登記賬簿,或者對內(nèi)對外采用不同的確認標準、計量方法等手段編造虛假的會計賬簿的行為;

  (4)變造會計賬簿的行為——采取涂改、挖補或者其他手段改變會計賬簿的真實內(nèi)容的行為;

  (5)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tǒng)一會計制度的規(guī)定,根據(jù)虛假的會計賬簿記錄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或者憑空捏造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對財務會計報告擅自進行沒有依據(jù)的修改的行為。

  2.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刑事責任

  按照犯罪情節(jié)、手段,分別以偷稅罪、公司提供虛假會計報告罪、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及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1)與稅款有關——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等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數(shù)額占應納稅額的l0%以上不滿30%并且偷稅數(shù)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l0萬元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偷稅數(shù)額l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偷稅數(shù)額占應納稅額的30%以上并且偷稅數(shù)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偷稅數(shù)額l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劾U義務人采取前述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shù)額占應繳稅額的10%以上并且數(shù)額在1萬元以上的,依照前述規(guī)定處罰。

  (2)與財務會計報告有關——公司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3)與中介機構(gòu)有關——承擔資產(chǎn)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包括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情節(jié)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上述人員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犯本罪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4)其他——如果行為人為虛報注冊資本、虛假出資、抽逃出資、貪污、挪用公款、侵占企業(yè)財產(chǎn)、私分國有資產(chǎn)、私分罰沒財物,實施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或者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應當按照《刑法》的有關規(guī)定分別定罪、處罰。

  3.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或者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行政責任

  情節(jié)較輕,社會危害不大,根據(jù)《刑法》的有關規(guī)定,尚不構(gòu)成犯罪的,應當按照《會計法》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具體包括:

  (1)通報。

  (2)罰款?h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違法行為視情節(jié)輕重,在予以通報的同時,可以對單位并處5千元以上l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3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3)行政處分。對上述所列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中的國家工作人員,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單位或者行政監(jiān)察部門給予撤職、留用察看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

  (4)吊銷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對上述所列違法行為中的會計人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

  (二)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法律責任

  隱匿,是指故意轉(zhuǎn)移、隱藏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

  銷毀,是指故意將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予以毀滅的行為。

  1.刑事責任(基本同偽造、變造)

  2.行政責任(基本同偽造、變造)

  (三)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gòu)、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法律責任

  1.授意——暗示;指使——明示;強令——強迫。

  2.刑事責任——應當依照《會計法》和《刑法》的有關規(guī)定,根據(jù)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定罪處罰。

  3.行政責任——情節(jié)較輕,社會危害不大,不構(gòu)成犯罪的,應當按照《會計法》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

  (1)罰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可以視違法行為的情節(jié)輕重,對違法行為人處以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2)行政處分——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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