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委托收款
(一)委托收款的概念和種類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銀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項的結算方式。委托收款結算款項的劃回方式,分郵寄和電報兩種,由收款人選用。
(二)辦理委托收款的程序
1.簽發(fā)委托收款憑證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1)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樣;
(2)確定的金額;
(3)付款人名稱;
(4)收款人名稱;
(5)委托收款憑據名稱及附寄單證張數;
(6)委托日期;
(7)收款人簽章。欠缺記載上列事項之一的,銀行不予受理。
委托收款以銀行以外的單位為付款人的,委托收款憑證必須記載付款人開戶銀行名稱;以銀行以外的單位或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個人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憑證必須記載收款人開戶銀行名稱;未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個人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憑證必須記載被委托銀行名稱。欠缺記載的,銀行不予受理。
2.委托。收款人辦理委托收款應向銀行提交委托收款憑證和有關的債務證明。
3.付款。銀行接到寄來的委托收款憑證及債務證明,審查無誤辦理付款。
(1)以銀行為付款人的,銀行應在當日將款項主動支付給收款人。
(2)以單位為付款人的,銀行應及時通知付款人,按照有關辦法規(guī)定,需要將有關債務證明交給付款人的應交給付款人,并簽收。付款人應于接到通知的當日書面通知銀行付款。
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內通知銀行付款的,視同付款人同意付款,銀行應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開始營業(yè)時,將款項劃給收款人。
銀行在辦理劃款時,付款人存款賬戶不足支付的,應通過被委托銀行向收款人發(fā)出未付款項通知書。按照有關辦法規(guī)定,債務證明留存付款人開戶銀行的,應將其債務證明連同未付款項通知書郵寄被委托銀行轉交收款人。
4.拒絕付款。付款人審查有關債務證明后,對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項需要拒絕付款的,可以辦理拒絕付款。
(1)以銀行為付款人的,應自收到委托收款及債務證明的次日起3日內出具拒絕證明連同有關債務證明、憑證寄給被委托銀行,轉交收款人。
(2)以單位為付款人的,應在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內出具拒絕證明,持有債務證明的,應將其送交開戶銀行。銀行將拒絕證明、債務證明和有關憑證一并寄給被委托銀行,轉交收款人。
在同城范圍內,收款人收取公用事業(yè)費或根據國務院的規(guī)定,可以使用同城特約委托收款。必須具有收付雙方事先簽訂的經濟合同,由付款人向開戶銀行授權,并經開戶銀行同意,報經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批準。
三、銀行卡
(一)銀行卡的概念和分類
銀行卡按是否具備透支功能分為信用卡和借記卡。
銀行卡按發(fā)行對象分為單位卡和個人卡。
(二)銀行卡的申領和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