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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經濟師《中級經濟基礎》串講講義:第35章

來源:考試吧 2013-07-18 10:44:45 要考試,上考試吧! 經濟師萬題庫

  【考點五】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制度(考概念)

  1.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消費者;購買、使用直接用于農業(yè)生產的生產資料的農民;為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不包括社會組織、企事業(yè)單位。

  2.消費者的權利:安全保障權(最基本的權利);知悉真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依法求償權;依法結社權;求教獲知權;維護尊嚴權;監(jiān)督批評權

  3.經營者的義務

  (1)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2)經營者不得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

  4.爭議的解決途徑:協(xié)商和解;消費者協(xié)會調解;行政部門申訴;仲裁機構仲裁;法院訴訟

  5.解決爭議的幾項特定規(guī)則

  (1)銷售者的先行賠付義務

  (2)生產者與銷售者的連帶責任

  (3)營業(yè)執(zhí)照持有人與租借人的賠償責任:使用他人營業(yè)執(zhí)照的違法經營者,消費者可以直接向其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營業(yè)執(zhí)照的持有人要求賠償。

  (4)展銷會舉辦者、柜臺出租者:展銷會結束或者柜臺租賃期滿后,可以向展銷會的舉辦者、柜臺的出租者要求賠償。

  (5)虛假廣告的廣告主與廣告經營者的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fā)布者明知或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制作、發(fā)布的,應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6.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法律責任

  (1)在保修期內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更換或者退貨。

  (2)對“三包”的大件商品,消費者要求經營者修理、更換、退貨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合理費用。

  (3)對經營者的欺詐行為,消費者不僅可以獲得補償性的賠付,還可要求增加賠償額,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1倍。

  【考點六】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制度(考分類)

  1.特征:主體是經營者,不包括政府機關法人;損害其他經營者(NOT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2.種類

假冒行為  
商業(yè)賄賂行為 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對方折扣,可以給中間人傭金,但是雙方都應如實入賬。
虛假宣傳行為 廣告的經營者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制作、發(fā)布虛假廣告也構成虛假宣傳行為。
侵犯商業(yè)秘密行為  

  續(xù)表1

低價傾銷行為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低價傾銷行為:
(1)銷售鮮活商品
(2)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的商品
(3)季節(jié)性降價
(4)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yè)降價銷售商品

  續(xù)表2

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 (1)謊稱有獎銷售或對所設獎項作虛假不實的表示
(2)采取不正當手段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
(3)故意將設有中獎標志的商品、獎券不投放市場或不與商品、獎券同時投放,或者故意將帶有不同獎金金額或獎品標志的商品、獎券按不同時間投放市場
(4)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五千元
(5)利用有獎銷售的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
(6)其他欺騙性有獎銷售行為
詆毀商譽行為  

  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監(jiān)督檢查;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部門(商務部、質監(jiān)局、物價部門等)監(jiān)督檢查的,依照其規(guī)定。

  【考點七】產品質量法律制度(考概念)

  1.產品:指經過加工、制作,用于銷售的產品。不包括天然的物品、建設工程;但是建設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屬于。

  2.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主管全國產品質量監(jiān)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產品質量監(jiān)督管理工作。

  3.產品質量監(jiān)督管理制度的主要內容:質量抽查制度;質量狀況信息發(fā)布制度;質量體系認證制度及產品質量認證制度

  4.生產者的產品質量義務

  (1)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

  (2)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的廠名和地址

  (3)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4)裸裝的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產品,可以不附加產品標識

  5.違反產品質量法的法律責任

  (1)產品責任的歸責原則

生產者的嚴格責任 1.只要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存在法定的免責情形: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fā)現(xiàn)缺陷的存在的
銷售者的過錯責任 由于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如果銷售者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則不必承擔賠償責任。

  (2)產品責任的訴訟時效:2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最初消費者滿十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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