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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經濟師考試中級經濟基礎:合同法律制度(4)

2010年經濟師考試時間為11月7日舉行。考試吧特整理了“2010經濟師考試中級經濟基礎:同法律制度”,幫助大家鞏固知識。

  第六節(jié)、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一)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的情形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也就是合同的終止,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消滅。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的情形

  1.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債務相互抵消;

  4.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5.債權人免除債務

  6.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

  7.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二)合同解除

  1、合同解除的概念和特點

  (1)概念: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當具備合同解除條件時,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關系自始消滅或向將來消滅的行為。

  (2)特點:合同解除具有以下特點:

  第一,合同解除適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對于無效和可撤銷的合同,不發(fā)生合同解除。

  第二,合同解除必須具備一定條件。解除條件可以是法定的,也可以是約定的。

  第三,合同的解除必須有解除行為。

 、儆僧斒氯穗p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谟上碛蟹ǘɑ蚣s定的解除權的一方做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不需要征得對方同意,只要通知對方即可。

  第四,有解除權的一方必須在法律法定或合同約定的期限內行使合同的解除權。

  第五,合同解除使合同關系自始消滅或向將來消滅。

  2、合同解除的分類

  合同解除有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之分。

  (1)約定解除

  約定解除又分為協議解除和約定解除權。

  ①協議解除是指合同成立后,在未履行和未完全履行之前,當事人雙方通過協商而解除合同。也稱為事后協商解除。

 、诩s定解除權是指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在條件成就后享有解除權,通過行使解除權使合同關系消滅。

  (2)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的條件如下:

 、僖虿豢煽沽χ率共荒軐崿F合同目的;

  ②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郛斒氯艘环竭t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墚斒氯艘环竭t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莘梢(guī)定的其他情形。

  3.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期限

  如果法律沒有規(guī)定,當事人也沒有約定解除權的行使期限,當事人可以隨時行使解除權。但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4.合同解除的程序

  除協議解除合同外,當事人一方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5.合同解除和終止的后果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三)債務抵消

  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消,但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消的除外。

  當事人主張抵消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

  抵消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抵消。

  【例題15:2007年單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下列關于債務抵消的提法中,錯誤的是(  )。

  A.當事人主張抵消的,應當通知對方

  B.當事人主張抵消的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

  C.抵消可以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D.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抵消

  【例題16:2008年多選】下列有關債務抵消,說法正確的是( )

  A當事人主張抵消的,應當通知對方;

  B通知自到達對方之日起生效

  C抵消不得附條件

  D抵消不得附期限

  E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不可以抵消

  (四)提存

  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2.債權人下落不明;

  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jiān)護人;

  4.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例題17:】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將標的物提存。

  A.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B.債權人下落不明

  C.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

  D.債權人死亡未確定受益人

  E.債權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jiān)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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