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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長樂拉丁酒吧“1.31”火災案例分析
一、起火場所基本情況
長樂市拉丁酒吧位于福建省福州市長樂市鄭和路178號,鄭和小區(qū)一期居民住宅樓(6層)1號樓和2號樓之間的聯接體(2層)的首層,層高5.30m,建筑面積229㎡,場所內局部設置夾層,夾層面積84㎡。
該酒吧所在建筑為框架結構,共2層,原設計為車庫及辦公用房,地上一層出租作為酒吧經營使用。該酒吧為獨立防火分區(qū),其東面、西面各有一個出口,場所內設有室內消火栓和配置了手提式滅火器,但未設火災自動報警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該酒吧于2008年5月份開始經營,其內裝修工程經消防審核,但未經消防驗收。
二、起火簡要經過及初期火災處置情況
2009年1月31日晚,酒吧內顧客為慶祝生日于23時55分左右開始燃放煙花。23時56分11秒,煙花剛燃放完畢,有顧客發(fā)現酒吧頂棚有火花蔓延,隨后撥打“119”報警。23時57分42秒,當地公安局110指揮中心接到報警,立即調度當地消防大隊一中隊5輛消防車、25名官兵趕赴現場救援。
消防官兵于2009年2月1日0時4分到達現場,經現場詢問和火情偵察,發(fā)現酒吧一層中部有明火,內部煙霧濃、能見度低,且有眾多人員被困。火場指揮員按照“救人第一”的指導思想,立即成立3個搜救小組、1個滅火小組和警戒保障小組實施滅火救援,并打開酒吧前后門進行排煙。0時20分,將火災撲滅,共救出22名被困人員。
三、火災傷亡及損失情況
火災共造成15人中毒死亡、22人受傷,燒毀電視機、音像燈光設備等物資,火災直接財產損失109702元。
四、火災成因分析及主要教訓
(一)起火直接原因。顧客在酒吧內違法燃放煙花,引燃頂棚聚氨酯泡沫吸音材料,引發(fā)火災。
(二)火災成因分析。此次火災造成嚴重傷亡的主要原因:一是燃燒速度快,F場監(jiān)控錄像資料顯示,該起火災從起火到頂棚、墻面吸音棉猛烈燃燒的時間僅64秒。二是燃燒產生大量有毒氣體。該酒吧在頂棚和四周墻體大量敷設聚氨酯泡沫作為吸音材料。
經天津火災物證鑒定中心鑒定,聚氨酯泡沫氧指數17、燃點212℃、水平燃燒速率20.80mm/s,引燃后短時間內即形成轟燃,熱解煙氣主要成分為氰化氫、一氧化碳和丙烯醛等劇毒物質;馂闹15名死亡人員均為中毒窒息死亡。三是酒吧空間密閉。酒吧除前后兩個門外,沒有窗戶,使得火災產生的熱量和煙氣無法散發(fā)出去。
(三)主要教訓。
1.在人員密集的娛樂場所內大量使用易燃有毒的有機高分子吸音材料;
2.在室內燃放煙花;
3.火災發(fā)生初期,沒有及時逃生。
五、火災責任及處理情況
該起火災事故共對26名事故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其中16名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酒吧經營者鄭××犯重大責任事故罪、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羅××等6名燃放煙花的肇事者分別判處一年六個月至三年六個月的有期徒刑;涉嫌犯罪的公安、工商、城管和稅務等有關監(jiān)管部門9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另有10名紀檢監(jiān)察對象受到黨紀、政紀處分。
六、違反消防法規(guī)及標準情況
(一)建筑防火措施不到位
1.酒吧在頂棚和四周墻體大量使用易燃有毒的聚氨酯泡沫作為吸音材料,不符合《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guī)范2001年版》(GB50222-1995)規(guī)定。裝修改造時將窗戶進行封閉,導致火災發(fā)生后產生大量有毒煙氣無法排出,短時間內充滿整個空間,致使15人逃生不及中毒身亡。
2.酒吧安全疏散條件不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GB50016-2014的規(guī)定。場所內違章設置環(huán)形閣樓,首層通往閣樓的樓梯坡度較陡,不符合有關技術規(guī)范要求;場所內走道無序擺放桌椅,占用疏散通道,疏散出口設置屏風,遮擋安全出口,安全疏散門未向外開啟。
(二)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
1.經營者明知酒吧屬娛樂場所,未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規(guī)定,依法取得法定許可的情況下,擅自違法營業(yè)。
2.酒吧原設計為辦公室和車庫,擅自變更為酒吧;違法在住宅區(qū)設置娛樂場所;在出口處采用易燃的聚苯乙烯泡沫違章搭建遮雨棚,場所高溫濃煙向外排放時引燃了易燃的聚苯乙烯泡沫,高溫熔渣掉落在向室外疏散的顧客身上,造成二次受傷。同時,也影響火災施救和火場排煙。
3.酒吧顧客消防安全意識十分淡薄。酒吧顧客無視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安全規(guī)定和煙花上“禁止在室內燃放”的安全警示,在酒吧內違法燃放煙花;酒吧顧客進入公共場所未能先觀察了解場所的疏散出口。從現場監(jiān)控錄像資料分析,火災發(fā)生后,絕大部分顧客從酒吧東側的正大門逃生,而忽視了酒吧西南角的另一個安全出口;部分顧客在火災發(fā)生初期,沒有及時逃生,在場內觀望或收拾個人物品,甚至仍然進行娛樂,在火勢已較大的情況下才開始逃生,貽誤了最佳的逃生時機。
4.酒吧經營者沒有落實安全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安全管理混亂,為招攬顧客,酒吧經營者不僅對消費者在酒吧內燃放煙花不予制止,還贈送煙花供消費者在酒吧中燃放。同時,場所超員營業(yè)。當晚酒吧內共有顧客近百名,眾多人員擁擠在封閉的有限空間內,致使場所內發(fā)生險情時無法順利展開疏散。
5.社會消防教育宣傳工作薄弱。在火災發(fā)生當晚酒吧的顧客多為17歲至30歲左右的在校學生和受過高等教育的大學畢業(yè)生;在火災中死亡和受傷人員也多為在校學生和受過高等教育的大學畢業(yè)生;燃放煙花的6名人員均為受過高等教育的大學畢業(yè)生。
這些人員無視有關法律規(guī)定和安全警示,或是放任經營者允許消費者違法燃放煙花,或是自己違法在酒吧中燃放煙花;火災發(fā)生后,他們不是及時逃生,而是觀望、娛樂或者收拾物品。這顯示出消防宣傳教育工作,特別是學校消防宣傳教育十分薄弱,全社會消防宣傳教育工作亟待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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