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適用于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商品的具體規(guī)定
政府定價是指對于一些特殊的商品,政府不允許當事人根據(jù)供給和需求自行決定價格,而是由政府直接為該商品確定價格。
政府指導價是指對于一些特殊的商品,政府不允許當事人根據(jù)供給和需求自行決定價格,而是由政府直接為該商品確定價格的浮動區(qū)間。
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商品由于其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合同法》作出了單獨規(guī)定!逗贤ā返63條規(guī)定:“執(zhí)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zhí)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zhí)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zhí)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zhí)行!
[重點解析]
這里需要引起我們高度注意。這里的內容可以包括兩大部分:
第一部分是“執(zhí)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边@部分我們應該注意:
1.這里談的是執(zhí)行政府定價的商品,而不是普通的商品。
2.這里談的是當事人都沒有違約的情況。
3.最終的計價是按照交付商品時價格執(zhí)行的。而不是簽訂合同時價格執(zhí)行。
第二部分是“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zhí)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zhí)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zhí)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zhí)行!边@部分我們需要注意的是:
1.這里談的是執(zhí)行政府定價的商品,而不是普通的商品。
2.這里談的是當事人有一方違約的情況。
3.這里談到了四種情況,這四種情況可以總結成一句話:適用的價格應不利于違約方。記住這一句話,就很容易掌握這部分內容了。
1Z302042 掌握抗辯權
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在符合法定條件時,當事人一方可以暫時拒絕對方當事人的履行要求的權利。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
雙務合同中的抗辯權是對抗辯權人的一種保護措施,免除抗辯權人履行后得不到對方對應履行的風險;使對方當事人產生及時履行合同的壓力;是重要的債權保障制度。行使抗辯權是正當?shù)臋嗬,而非違約,應受到法律保護,而不應當使行使抗辯權人承擔違約責任等不利后果。
需要注意的是,抗辯權的行使只能暫時拒絕對方的履行請求,即中止履行,而不能消滅對方的履行請求權。一旦抗辯權事由消失,原抗辯權人仍應當履行其債務。
[重點解析]
1.抗辯權只能存在于雙務合同中。
2.所謂雙務合同,是指合同雙方都負有義務合同。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為例,承包商有義務進行工程建設,而業(yè)主則有義務支付工程款。這就是一個雙務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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