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材料: 某工程由土建工程和設備安裝工程兩部分組成,業(yè)主與某建筑公司和某安裝公司分別簽訂了施工合同和設備安裝合同,土建工程包括樁基礎,土建承包商將樁基礎部分分包給某基礎工程公司。樁為預制鋼筋混凝土樁共計 1200 根,每根的混凝土量 0.8m3,承包商對此所報單價為 500 元/ m3,預制樁由甲方供應,每根價格為 350 元/根。樁基礎按施工進度計劃規(guī)定從 7 月 10 日開工至 7 月 20 日結束。在樁基礎施工過程中,由于業(yè)主方供應的預制樁不及時,使樁基礎 7 月 13 日才開工,7 月 13 日至 18 日基礎公司的打樁設備出現故障,7月 19 日至 22 日出現了屬于不可抗力的惡劣天氣無法施工。合同約定:業(yè)主違約一天應補償承包方 5000 元;承包方違約一天應罰款 5000 元。
問題:
1、在上述工程拖延中,哪些屬于不可原諒的拖期?哪些屬于可原諒而不予補償費用的拖期?哪個屬于可原諒但給予補償費用的拖期?
2、樁基部分的價格為多少?承包方此項應得款為多少?
3、土建承包商應獲得的工期補償和費用補償各為多少?
4、設備承包商的損失由誰負責承擔?應補償的工期和費用為多少?
參考答案:
1、從 7 月 10 日至 12 日共 3 天,屬于不可原諒且補償費用的拖期(業(yè)主原因); 從7 月 13 日至 18 日共 6 天,屬于不可原諒的拖期(分包商原因); 從7月 19 日至 22 日共 4天,屬于不可原諒但不予補償費用的拖期(不可抗力原因)。
2、(1)樁基部分價格=122×0.8×500=48 萬元。 (2)承包方此項應得款: ① 可原諒且給予補償費用的拖期為 3 天,應給承包商補償 3×5000=1.5 萬元; ② 不可原諒的拖期共 6 天,對承包商罰款 6×5000=3.0 萬元; ③ 承包商此項應得款=48-(1200×350/10000)+1.5-3.0=4.5 萬元;
3、(1)土建承包商應獲得的工期補償為 3+4=7 天 (2)土建承包商應獲得費用補償為 3×5000-65000=-15000 元,即應扣款 1.5 萬元。
4、(1)設備安裝承包商的損失應由業(yè)主負責承擔。因為設備安裝承包商與業(yè)主有合同關系,而土建承包商與設備安裝承包商無合同關系。 (2)設備安裝承包商應獲工期為 3+6+5=13 天。 (3)設備安裝承包商應獲費用補償為 13×5000=6.5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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