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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注冊監(jiān)理工程師考試《合同管理》預習資料(14)

來源:考試吧 2017-07-14 13:39:37 要考試,上考試吧! 萬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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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解決合同爭議的方法:合同爭議也稱合同糾紛,是指合同當事人對合同規(guī)定的權利和義務產(chǎn)生了不同的理解。合同爭議的方式有和解、調解、仲裁、訴訟四種。在這解決爭議的方式中,和解與調解的結果沒有強制執(zhí)行的法律效力,要靠當事人的自覺履行。此時的和解與調解是狹義的,它不包括仲裁和訴訟程序中在仲裁庭和法院主持下的和解和調解。

  (一)和解:和解是指合同糾紛當事人在自愿友好的基礎上,互相溝通、互相諒解,從而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

  合同糾紛時,當事人應首先考慮通過和解解決糾紛,因為和解解決糾紛有如下優(yōu)點:1、簡便易行,能經(jīng)濟、及時地解決糾紛。2、有利于維護合同雙方的合作關系,使合同能更好地得到履行。3、有利于和解協(xié)議的執(zhí)行。

  (二)調解:調解,是指合同當事人對合同所約定的權利、義務發(fā)生爭議,經(jīng)過和解后,不能達成和解協(xié)議時,在經(jīng)濟合同管理機關或有關機關、團體等的主持下,通過對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促使雙方互相作出適當?shù)淖尣,平息爭?自愿達成協(xié)議,以求解決經(jīng)濟合同糾紛的方法。

  (三)仲裁:仲裁、亦稱“公斷”,是當事人雙方在爭議發(fā)生前或爭議發(fā)生后達成協(xié)議,自愿將爭議交給第三者作出裁決,并負有自動履行義務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式。這種爭議解決方式必須是自愿的,因此必須有仲裁協(xié)議。如果當事人之間有仲裁協(xié)議,爭議發(fā)生后又無法通過和解和調解解決,則應及時將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

  (四)訴訟:訴訟,是指合同當事人依法請求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審理雙方之間發(fā)生的合同爭議,作出有國家強制保證實現(xiàn)其合法權益、從而解決糾紛的審判活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如果未約定仲裁協(xié)議,則只能以訴訟作為解決爭議的最終方式。

  二、仲裁

  (一)仲裁的原則

  1、自愿原則: 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貫徹雙方自愿原則,達成仲裁協(xié)議。如有一方不同意進行仲裁的,仲裁機構即無權受理合同糾紛。

  2.公平合理原則:仲裁的公平合理,是仲裁制度的生命力所在。這原則要求仲裁機構要充分收集證據(jù)。聽取糾紛雙方的意見。仲裁應當根據(jù)事實。同時,仲裁應當符合法律規(guī)定。

  3仲裁依法獨立進行原則:仲裁機構是獨立的組織,相互間也無隸屬關系。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4.一裁終局原則:由于仲裁是當事人基于對仲裁機構的信任作出的選擇.因此其裁決是立即生效的。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仲裁委員會:仲裁委員會可以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jù)需要在其他設區(qū)的市設立,不按行政區(qū)劃層層設立。

  仲裁委員會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員7至11人組成。仲裁委員會應當從公道正派的人員中聘任仲裁員。

  仲裁委員會獨立于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仲裁委員會之間也沒有隸屬關系。

  (三)仲裁協(xié)議

  1.仲裁協(xié)議的內容:仲裁協(xié)議是糾紛當事人愿意將糾紛提交仲裁機構仲裁的協(xié)議。它應包括以下內容:(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項; (3)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在以上3項內容中,選定的仲裁委員會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因為仲裁沒有法定管轄,如果當事人不約定明確的仲裁委員會,仲裁將無法操作,仲裁協(xié)議將是無效的。至于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和仲裁事項則可以通過默示的方式來體現(xiàn)。可以認為在合同中選定仲裁委員會就是希望通過仲裁解決爭議,同時,合同范圍內的爭議就是仲裁事項。

  2.仲裁協(xié)議的作用:(1)合同當事人均受仲裁協(xié)議的約束;(2)是仲裁機構對糾紛進行仲裁的先決條件;(3)排除了法院對糾紛的管轄權;(4)仲裁機構應按仲裁協(xié)議進行仲裁。

  (四)仲裁庭的組成:仲裁庭的組成有兩種方式。

  1.當事人約定由3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 當事人如果約定由3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應當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1名仲裁員,第3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

  2.當事人約定由1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仲裁庭也可以由1名仲裁員組成。當事人如果約定由1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

  (五)開庭和裁決

  1.開庭:仲裁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協(xié)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jù)仲裁申請書、答辯書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決,仲裁不公開進行。

  申請人經(jīng)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jīng)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經(jīng)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jīng)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記)

  2證據(jù):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zhí)峁┳C據(jù)。仲裁庭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可以交由當事人約定的鑒定部門鑒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鑒定部門鑒定。

  3辯論: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辯論。

  4裁決:裁決應當按照多數(shù)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shù)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shù)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仲裁庭仲裁糾紛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jīng)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對裁決書中的文字、計算錯誤或者仲裁庭已經(jīng)裁決但在裁決書中遺漏的事項,仲裁庭應當補正;當事人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可以請求仲裁補正。

  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六)申請撤銷裁決:當事人提出證據(jù)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1)沒有仲裁協(xié)議的; (2)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xié)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4)裁決所根據(jù)的證據(jù)是偽造的;(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jù)的;(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jīng)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撤銷裁決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撤銷裁決或者駁回申請的裁定。

  人民法院受理撤銷裁決的申請后,認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銷程序。仲裁庭拒絕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撤銷程序。

  (七)執(zhí)行:仲裁裁決的執(zhí)行。仲裁委員會的裁決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履行。由于仲裁委員會本身并無強制執(zhí)行的權力,因此,當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時,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接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zhí)行。

  三、訴訟:如果當事人沒有在合同中約定通過仲裁解決爭議,則只能通過訴訟作為解決爭議的最終方式。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guī)定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一)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管轄: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管轄,既涉及地域管轄,也涉及級別管轄。

  1、級別管轄:級別管轄是指不同級別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權限分工。

  2、地域管轄:地域管轄是指同級人民法院在受理第一審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權限分工。對于一般的合同爭議,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我國的《民事訴訟法》也允許合同當事人在書面協(xié)議中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對于建設工程合同一般都適用不動產(chǎn)所在地的專屬管轄,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訴訟中的證據(jù):證據(jù)有下列幾種: (1)書證; (2)物證; (3)視聽資料; (4)證人證言; (5)當事人的陳述; (6)鑒定結論; (7)勘驗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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