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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施工合同的訂立(考核點二4)
1本考核點內容主要參考《合同法》第二章、第三章以及"合同管理"教材第二章第二節(jié)、第三節(jié)和第三章有關內容。
2考核可能涉及的主要內容:
(1)合同的形式原則,形式欠缺的法律后果--我國合同法對合同形式要求是"不要式"原則,但建設工程合同通常規(guī)定采用書面形式。
(2)合同的主要內容--當事人、標的、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違約責任、爭議的解決方法。
(3)合同的成立,要約與承諾。
(4)締約過失責任。
(5)合同的生效(生效的條件、時間)--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附條件和期限的合同生效(2003年考題二)。
(6)無效合同及其確認(案例42)。
合同無效的情況:①以欺詐手段訂立;②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方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④損害社會公共利益;⑤違反法律法規(guī)。
(7)合同的終止及爭議解決("合同管理"教材第二章第七節(jié);2003年考題二)。
注意"仲裁"和"訴訟"在合同中只能選擇其中之一。
(五)施工過程中的合同管理(考核點二5)
1、本考核點涉及內容極為廣泛,也是本章難點。它既涉及施工中質量、進度、投資監(jiān)督控制的合同管理(檢驗、支付、工程延期),也涉及工程變更、索賠,還會涉及到合同各方的義務、權利、責任以及風險的分擔等問題。對這種部分主要應掌握《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有關條款(3~11各條),并參考"合同管理"教材第六章第四節(jié),以及《監(jiān)理規(guī)范》第5條、第6條(55,56,62,64)
2、考核可能涉及的主要內容:
(1)對材料、設備及施工質量的控制與監(jiān)督管理(合同教材第六章第四節(jié),《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四及七有關條款)。
(2)隱蔽工程檢驗與重新檢驗的處理。(《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四、第17、18章;合同教材第六章第四節(jié);2003年考題)。
(3)施工進度的控制、暫停施工、工期延長的處理與確認、提前峻工的要求等(《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三、11~13)。
(4)工程計量及工程款的支付管理(《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六、第23~26條),竣工結算(《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九、第32~33條)。
(5)工程變更的管理(《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八、第29~31條;合同教材第六章第四節(jié))。
(6)索賠管理(在本章單列為考核點二7)(《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十、第36條)。
(7)施工環(huán)境的管理(合同教材第六章第四節(jié))。
(8)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管理(《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39條;合同教材第六章第四節(jié))。
(9)合同爭議的解決(合同教材第二章第七節(jié))。
(10)分包的管理(合同教材第六章第三節(jié))。
3、以上各項涉及的內容與其他相關教材(質量控制、投資控制、進度控制等教材)均有一定聯系,在其他相關教材中也有體現。但也互有區(qū)別。合同管理教材有關這些方面的內容,主要是從合同管理角度進行介紹。主要涉及到上述各項業(yè)務的管理操作程序、責權劃分、時限要求等。而"三控制"教材則進一步解決處理上的具體化、數量化的問題,也就是說在合同管理方面主要應掌握:
①操作程序化--處理各項業(yè)務(如工程延期、工程款支付、工程變更等)都要按一定的規(guī)定程序進行,任何人不得違反,也就是體現在操作上、處理上的"程序有效性",按規(guī)定程序操作才有效。
②時限有效性--在執(zhí)行任何程序中,都有一定的時間要求,在規(guī)定的時間范圍內執(zhí)行有效,超過規(guī)定的時限就無效,或得到相反的結果。
③書面的有效性--監(jiān)理工程師一切指令、要求以及承包人的要求、申請等都必須以書面的形式表達才有效,如緊急情況來不及,也可以口頭的方式提出,但必須在一定時限內進行書面確認。
4、執(zhí)行合同中的有關合同管理工作程序和時限。
(1)時限為7天的工作程序。
①申請延期開工的程序:
當承包方擬提示延期開工的要求時--應在合同約定的開工日前7天書面提出,工程師接到申請后48小時內書面答復,過時限不答復即為承認其要求。
若因發(fā)包人原因要求延期開工--工程師書面通知。造成的承包方損失,發(fā)包人賠償。
②支付預付款的時限及程序:
發(fā)包人支付預付款的時限--不遲于約定的開工日前7天。
超過時限不付,承包方在規(guī)定預付款時間7天后要求支付。
發(fā)包方如仍不支付--承包方在7天后可停止施工,發(fā)包人承擔責任。
③工程量計量程序:
承包方按合同約定時間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
工程師收到后7天內核實計量--超過7天不核實計量,自第8天起以承包方計量為準。
計量前24小時通知承包方--如不通知,工程師核實計量無效
承包方收到通知后參加工程師的核實計量--如不參加,則以工程量的核實計量結果為準。
(2)時限為14天的工作程序。
①非承包方原因的工期延誤要求工期延長的程序:
事件發(fā)生后14天內向工程師書面提出報告。
工程師收到后14天內確認。
逾期不答復,視為同意延期。
②合同價調整的程序:
可以調價的原因--法律法規(guī)要求、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造價管理部門公布。
一周內停水、電、氣累計超過8小時。
事件發(fā)生后14天內承包方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并通知工程師。
工程師收到后14天內予以確定并提出修改意見。
14天內不予答復,視為同意該項調整。
③工程款支付的程序(按工程計量程序):
雙方確認計量結果后,工程師開具支付證書。
收到支付證書后14天內,發(fā)包方支付工程款。
逾期未支付,承包方可發(fā)出通知要求付款。
發(fā)包方仍未支付,應協商延付。
協商不成功--從開具支付證書后第15天起計入貸款利息。
如導致無法施工,承包方可停止施工--發(fā)包方承擔違約責任。
停止施工56天后仍不支付,承包方有權解除合同。
④工程變更程序:
發(fā)包方在工程設計變更前14天內書面通知承包方。
承包方在工程設計變更確定后的14天內提出變更工程的價款報告。(如逾期未提出變更價款報告,視為該變更不涉及價款變更。)
工程師收到變更價款報告后14天內予以確認(如無正當理由不確定--自收到變更價款日14天后即認為變更價款已被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