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安全生產相關法律
第一節(ji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已于1997年3月14日公布,自1997年lo月1日起施行。我國《刑法》開宗明義地指出其立法宗旨是“為了懲罰犯罪,保護人民”,“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斗爭,以保衛(wèi)國家安全,保衛(wèi)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yè)的順利進行”。我國刑法對于犯罪與刑罰的規(guī)制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公民人身與民主權利、財產權利、社會管理秩序等諸多方面。
2006年6月29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2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六)》,對有關安全生產犯罪的條文作出了重要修改和補充。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刑法》關于安全生產犯罪的規(guī)定,充分體現了黨和國家加強安全生產法制建設,嚴懲安全生產犯罪的決心。
《刑法修正案(六)》對《刑法》原有的兩條規(guī)定作出了修改,同時增加了兩條新的規(guī)定!缎谭ㄐ拚(六)》對《刑法》原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規(guī)定的犯罪主體、犯罪行為和刑罰作出了修改。隨著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增多和事故責任追究力度的加大,構成公眾(人員)聚集場所重特大事故和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事故的犯罪時有發(fā)生。但是,因為原《刑法》中沒有相關規(guī)定,以致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于法無據。為了嚴懲這兩類犯罪分子特別是隱瞞事故犯罪分子,《刑法修正案(六)》增加了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和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關于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事故罪和蹣報、謊報事故罪的兩條規(guī)定。
一、刑法的基本理論
(一)刑法的基本原則
刑法的基本原則,是指體現刑法的性質和任務,貫穿于刑法始終的指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基本準則。1997年修訂的《刑法》結合我國同犯罪作斗爭的具體經驗和實際情況,在總則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分別規(guī)定了罪刑法定原則、適用刑法平等原則和罪刑相適應原則。
1.罪刑法定原則
《刑法》第三條規(guī)定:“法律明文規(guī)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文規(guī)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边@是我國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則的具體體現。
2.適用刑法平等原則
《刑法》第四條規(guī)定:“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边@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在刑事法律領域的具體化。
3.罪刑相適應原則
《刑法》第五條規(guī)定:“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罪行相適應原則是指對犯罪分子量刑時,根據其所犯罪刑和承擔的刑事責任大小相適應。
安全生產領域內刑事犯罪同樣以上述刑法基本原則為指導,貫徹定罪與量刑的始終。
(二)犯罪的基本理論
1.犯罪的定義
《刑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事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這一定義準確地揭示了我國現階段犯罪的法律特征,同時也通過但書將罪與非罪(一般違法行為)區(qū)別開來。
2.犯罪的基本特征
犯罪的基本特征是指犯罪行為區(qū)別于一般違法行為的核心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犯罪必須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社會危害性是指犯罪行為對于某一社會形態(tài)中的利益具有嚴重危害的特性。這是犯罪與一般違法行為、不道德行為的最大區(qū)別之處。
第二,犯罪必須具有刑事違法性。刑事違法性不僅表現為行為人違反了外在的刑法規(guī)范,同時也表現為行為人對于人們內在的刑法感情的背離。
第三,犯罪必須具有應受刑事處罰性。刑事處罰是犯罪的必然后果,某種行為一旦定罪,國家就必然進行刑事責任的苛責,并且刑事責任也只能加諸于犯罪。
犯罪的上述三個基本特征相互聯(lián)系,不可分割。同時,這三個基本特征對于認定安全生產相關領域的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具有重大意義。
3.犯罪構成的要件
我國刑法中的犯罪構成,是指我國刑法規(guī)定的某種行為構成犯罪所必須具備的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的總和。首先,犯罪構成所要求的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都必須是我國刑法所規(guī)定的;其次,犯罪構成是我國刑法的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的總和;最后,犯罪構成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說明的是犯罪成立所要求的基本事實特征,而不是一般的事實描述,更不是案件全部事實與情節(jié)不加選擇的堆砌。應當指出,犯罪構成要件是說明案件情況的最重要的事實特征,并且必須在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實與情節(jié)的基礎上進行。
按照我國犯罪構成一般理論,我國刑法規(guī)定的犯罪都必須具備犯罪客體、犯罪的客觀方面、犯罪主體和犯罪的主觀方面這四個要件。具體來說,犯罪客體,就是指我國刑法所保護的,而為犯罪所侵害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犯罪的客觀方面,是指刑法所規(guī)定的、構成犯罪在客觀上必須具備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和由這種行為所引起的危害社會的結果。犯罪主體,就是實施了犯罪行為,依法應當承當刑事責任的人。我國刑法對犯罪主體規(guī)定了兩種類型,一種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了犯罪行為的自然人,另一種是實施了犯罪行為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單位。犯罪的主觀要件,是指犯罪主體對自己實施的危害社會行為及其結果所持的心理態(tài)度,分為故意與過失兩種情形。這四個要件是任何一個犯罪都必須具備的。
犯罪構成從根本上說明了犯罪成立的基本條件,對刑法理論和刑事司法實踐具有重大的意義。只有精確地界定了犯罪構成要件,才能分清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
4.犯罪的預備、未遂與中止
犯罪的預備、未遂與中止,是故意犯罪行為發(fā)展中可能出現的幾個不同的形態(tài)。這些形態(tài)都是相對于犯罪的既遂而言的,而犯罪的既遂是指犯罪人所實施的行為,已經具備了構成某一犯罪的一切要件。犯罪的預備、未遂與中止,都只存在于故意犯罪的情況之下,而且都是在實現犯罪目的的過程中發(fā)生的。
《刑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 “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狈缸锏念A備,是著手犯罪前的一種準備活動,是犯罪的最初階段。“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刑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刑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fā)生的,是犯罪中止。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5.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是指依照刑事法律的規(guī)定,行為人實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為所必須承擔的法律后果。這一后果只能由行為人自己承擔。具備犯罪構成的要件是負刑事責任的依據。從主觀方面說,凡法律規(guī)定達到一定年齡、精神正常的人的故意或者過失犯罪,法律有規(guī)定的應負刑事責任;從客觀方面說,某種行為侵犯刑事法律保護的社會關系并具有社會危害性的,應負刑事責任。但是,某些行為從表面上看已經具備犯罪構成的要件,然而實際上并不危害社會,不負刑事責任。如無責任能力人的行為、正當防衛(wèi)、緊急避險、實施有益于社會的行為等。
我國《刑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jiān)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yǎng)。”
我國《刑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wèi),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wèi)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wèi)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wèi)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fā)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第一款中關于避免本人危險的規(guī)定,不適用于職務上、業(yè)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以上是我國刑法關于刑事責任年齡、正當防衛(wèi)、緊急避險的法條體現。從理論上說,刑事責任的歸責要素應當包括主觀惡性、客觀危害、刑事違法三個方面,滿足上述三個要件,達到刑事責任的年齡,同時不具有法定免除刑事責任事由的行為人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6.刑罰的基本理論
刑罰權作為國家制裁犯罪人的一種權力,是國家的一種統(tǒng)治權,是國家基于其主權地位所擁有的確認犯罪行為范圍、制裁犯罪行為以及執(zhí)行這種制裁的權力。它不僅僅是一種適用刑罰的權力,實際上是決定、支配整個刑法的權力。刑罰是指審判機關依照刑法的規(guī)定剝奪犯罪人某種權益的一種強制處分。刑罰只適用于實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為的犯罪分子。在我國,刑罰只能由人民法院嚴格根據法律來適用,其目的是打擊反抗和破壞社會主義制度的人,懲罰和改造罪犯,以維護社會主義秩序,鞏固人民民主專政。
刑罰首先具有剝奪功能,剝奪功能意味著對犯罪人某種權益的剝奪;其次具有威懾功能,是指行為人因恐懼刑罰制裁而不敢實施犯罪行為;再次刑罰還具有改造功能,是指刑罰具有改變犯罪人的價值觀念和行為方式,使其成為社會有用之人的作用;最后刑罰具有安撫功能,是指國家通過對犯罪適用和執(zhí)行刑罰,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滿足受害人及其家屬要求懲罰罪犯的強烈報復愿望,可以平息或緩和給被害人以及社會其他成員造成的激憤情緒,使他們在心理上、精神上得到安撫。
(三)安全生產犯罪
為了制裁安全生產違法犯罪分子,《安全生產法》關于追究刑事責任的規(guī)定有十一條,這就是說,如果違反了其中任何一條規(guī)定而構成犯罪的,都要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責任。《刑法》有關安全生產犯罪的規(guī)定主要有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事故罪、不報或者謊報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以及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等。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的執(zhí)法主體是法定的司法機關,即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分別由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責任,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最終的司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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