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單項選擇題 |
第 3 頁:多項選擇題 |
第 4 頁:判斷題 |
第 5 頁:不定項選擇題 |
要求:根據(jù)上述資料,分析回答下列第小題。
2010年12月1日,某市勞動仲裁委員會收到5名勞動者對甲公司提起的仲裁申請,具體情況如下:
(1)王某,2010年4月1日正式到甲公司上班,雙方約定月工資為3000元,王某多次要求甲公司與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甲公司均予以拒絕;王某遂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與甲公司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并依法支付2倍工資。
(2)劉某,2007年8月1日正式到甲公司上班,簽訂1年期勞動合同,該合同到期后,雙方又續(xù)訂了2次1年期勞動合同,現(xiàn)最后-次續(xù)訂勞動合同已到期,劉某要求甲公司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甲公司予以拒絕。
(3)趙某,2006年9月1日正式到甲公司上班,月工資6000元,甲公司-直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現(xiàn)要求自2010年12月1日與甲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當時已通知甲公司),并要求甲公司向其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
(4)張某,月工資5000元,2007年8月1日正式到甲公司上班,與甲公司的爭議包括:
①:2010年9月份、10月份多次按照公司要求加班,但是公司未向其支付加班費,也未安排其補休,加班的具體情況如下表:
加班時間 周末加班 10月1日 晚上
時間長度 4天 1天 8小時
、2010年11月30日,已經(jīng)通知甲公司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甲公司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
(5)李某,2009年11月15日到甲公司上班,雙方簽訂-年期勞動合同,月工資為4000元,現(xiàn)合同到期,甲公司提出如果降低薪水50元可以與李某續(xù)訂勞動合同,李某不同意,要求甲公司依法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
54根據(jù)規(guī)定,有關王某和甲公司的糾紛,下列說法中,不正確的是( )。
A.王某和甲公司自2010年4月1日起建立勞動關系
B.甲公司應當在2010年5月1日前與王某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C.甲公司應當向王某支付2倍工資的起算時間點為2010年4月1日
D.甲公司應當向王某支付2倍工資的起算時間點為2010年5月1日
參考答案:C
參考解析:
選項A,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選項B,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nèi)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選項C、D,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1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日),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支付經(jīng)濟補償。
55 根據(jù)規(guī)定,有關劉某與甲公司的勞動爭議,下列說法中,正確的是( )。
A.劉某無權要求甲公司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B.劉某有權要求甲公司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C.劉某有權要求甲公司自2010年8月1日起向其支付2倍工資
D.劉某可以主動要求與甲公司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參考答案:B,C,D
參考解析:
選項A、B,連續(xù)訂立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法定情形,續(xù)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有權要求與用人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連續(xù)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shù),應當自《勞動合同法))2008年1月1日施行后,續(xù)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本案2008年1月1日之后已連續(xù)2次續(xù)訂(2008年8月1 日、2009年8月1日);選項C,用人單位違反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選項D,符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如果勞動者主動自愿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56 根據(jù)規(guī)定,趙某有權要求甲公司支付的經(jīng)濟補償金數(shù)額為( )元。
A.15000
B.18000
C.27000
D.30000
參考答案:C
參考解析:
因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而解除勞動合同的,計算經(jīng)濟補償金時,工作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但最早計算至2008年1月1日;在本案中,2008年1月1日~2010年1月1日共2年,2010年1月1日~2010年12月1日共11個月,超過半年按1年計算,因此趙某有權要求甲公司支付的經(jīng)濟補償金數(shù)額=6000×3=18000(元)。
57 根據(jù)規(guī)定,下列有關張某和甲公司的勞動爭議,說法正確的是( )。
A.甲公司安排張某10月1日加班1天,應當按照張某日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張某工資
B.勞動行政部門查實甲公司的行為后,應當責令甲公司限期支付加班費,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C.張某通知甲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合法
D.張某有權要求甲公司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20000元
參考答案:A,B,C,D
參考解析:
選項A,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春節(jié)、國慶節(jié)、中秋節(jié)加班),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選項B,用人單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加班費,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選項C,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選項D,本案不屬于工作年限最早計算至2008年1月1日的情形,但是在工作年限的計算上應當分段計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年限為5個月,不論是否滿半年均按1年計算,2008年1月1日之后的年限為2年零11個月,應當支付3個月標準的經(jīng)濟補償,張某有權要求甲公司支付的經(jīng)濟補償金金額=4×5000=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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