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簡答題(共3題,每小題5分,共15分)
1.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于2004年2月1日召開董事會會議。該次會議召開情況及討論決議事項如下:
(1) 甲公司董事會的7名董事中有6名出席該次會議。其中,董事謝某因病不能出席會議,電話委托董事李某代為出席會議并行使表決權。
(2) 甲公司與乙公司有業(yè)務競爭關系,但甲公司總經理胡某于2003年下半年為乙公司從事經營活動,損害甲公司的利益。故董事會作出如下決定:解聘公司總經理胡某;將胡某為乙公司從事經營活動所得的收益收歸甲公司所有。
(3) 為完善公司經營管理制度,董事會會議通過了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并決定從通過之日起執(zhí)行。
要求:
根據上述情況和公司法的有關規(guī)定,回答下列問題:
(1) 董事謝某電話委托董事李某代為出席董事會會議并行使表決權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簡要說明理由。
(2) 董事會作出解聘公司總經理的決定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
(3) 董事會作出將胡某為乙公司從事經營活動所得的收益收歸甲公司所有的決定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
(4) 董事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簡要說明理由。
答案:(參見第三章公司法)
(1)不符合。根據《公司法》規(guī)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時,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但書面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本題董事謝某因病不能出席會議,電話委托董事李某代為出席會議并行使表決權,是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
(2)符合。根據《公司法》規(guī)定,董事會有權聘任和解聘公司總經理。本題董事會作出決定解聘公司總經理胡某符合法律規(guī)定。
(3)符合。根據《公司法》規(guī)定,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yè)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yè)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該歸公司所有。本題甲公司與乙公司有業(yè)務競爭關系,但甲公司總經理胡某于2003年下半年為乙公司從事經營活動,損害了甲公司的利益。董事會作出將胡某為乙公司從事經營活動所得的收益收歸甲公司所有是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
(4)不符合。根據《公司法》規(guī)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有權修改公司章程。本題董事會會議通過了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并決定從通過之日起執(zhí)行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
2. 甲公司與乙廠簽訂合同,委托乙廠生產一批機器設備。在交貨日前,乙廠廠長聽說甲公司財務狀況惡化,銀行已停止向其貸款。為避免甲公司無力支付貨款,乙廠決定停止為甲公司生產機器設備。甲公司遂向乙廠進行交涉。
要求:
根據上述情況和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回答下列問題。
(1)乙廠在什么情況下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乙廠中止履行合同應承擔什么義務?
(2)如乙廠中止履行合同是合法的,乙廠在什么情況下可解除合同?
(3)如乙廠中止履行合同是不合法的,乙廠應承擔什么責任?
答案:(參見第四章合同法)
(1)乙廠按合同法規(guī)定,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合同: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3.喪失商業(yè)信譽;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乙廠中止履行合同應承擔舉證責任和通知義務。
(2)根據《合同法》規(guī)定,只有當甲公司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即乙廠)才可以解除合同。
(3)乙廠沒有確切證據而中止履行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3. A公司向B公司購買一批貨物,于8月20日簽發(fā)一張轉賬支票給B公司用于支付貨款,但A公司在支票上未記載收款人名稱,約定由B公司自行填寫,B公司取得支票后,在支票收款人處填寫上B公司名稱,并于8月26日將該支票背書轉讓給C公司。C公司于9月1日向付款銀行提示付款。已知,A公司在付款銀行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額。
要求:
根據上述情況和票據法的有關規(guī)定,回答下列問題:
(1) A公司簽發(fā)的未記載收款人名稱的支票是否有效?簡要說明理由。
(2) A公司簽發(fā)的支票能否向付款銀行支取現金?簡要說明理由。
(3) 付款銀行能否拒絕向C公司付款?簡要說明理由。
答案:(參見第十章票據法)
(1)有效。根據《票據法》規(guī)定,支票的收款人名稱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前不得背書轉讓和提示付款。本題出票人A公司在支票上未記載收款人名稱,約定由B公司自行填寫,是有效的。
(2)不能支取現金。根據《票據法》規(guī)定,轉帳支票只能用于轉帳,不得支取現金。本題A公司簽發(fā)的是一張轉賬支票。
(3)能拒絕。根據《票據法》規(guī)定,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為自出票日起10日。本題該支票為8月20日簽發(fā),C公司于9月1日向付款銀行提示付款,超過了提示付款期限,付款銀行可以拒絕向C公司付款。
五、綜合題(共1題,共10分)
A市甲公司因轉產致使一臺價值1200萬元的精密機床閑置。6月1日,甲公司與B市乙公司簽訂了一份機床轉讓合同。合同約定:精密機床作價1000萬元,甲公司于6月30日前交貨,交貨地點在乙公司位于C市的生產車間;乙公司在收貨后15日內付清貨款;若甲公司的精密機床有質量問題,應接合同總價款的30%向乙公司交付違約金。
在交貨日前,甲公司發(fā)現乙公司經營狀況嚴重惡化,遂通知乙公司中止履行合同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擔保。乙公司請丙公司為其提供擔保。6月20日,甲公司與丙企業(yè)簽訂保證合同,合同未就保證方式和保證范圍作出約定。6月21日,乙公司還以公司董事長王某的一祖?zhèn)鞴哦ü纼r為100萬元)為甲公司設定質押擔保,雙方簽訂了質押合同,并于6月22日將該古董交付于甲公司。
其后,甲公司如約交付了機床,但乙公司未能如約清償貨款。甲公司因此直接要求丙企業(yè)履行清償貨款的保證責任。丙企業(yè)主張:甲公司應先行實現質權,對未獲實現的債權再請求丙企業(yè)履行清償責任。雙方因此爭執(zhí)不下。后為防止糾紛擴大化,甲公司只好先通過拍賣古董實現質權,再請求丙企業(yè)清償剩余末獲實現的貨款債權,丙企業(yè)履行了清償義務。
隨后,在機床使用過程中,乙公司發(fā)現機床質量存有問題,與合同的約定嚴重不符,致使乙公司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并給其造成損失100萬元。乙公司遂問c市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合同,返還貨款,并由甲公司按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300萬元。甲公司在答辯中請求人民法院減少違約金數額。
要求:
根據上述情況與合同法、擔保法、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回答下列問題:
(1)甲公司于交貨日前通知乙公司中止履行合同的做法,屬于行使什么權利?
(2)在丙企業(yè)與甲公司簽訂的保證合同中,丙企業(yè)應承擔何種方式的保證責任?簡要說明理由。
(3)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的質押合同何時生效?簡要說明理由。
(4)丙企業(yè)關于甲公司應先行實現質權的主張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簡要說明理由
(5)乙公司就合同糾紛向C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簡要說明理由。
(6)人民法院是否應該支持甲公司減少違約金數額的請求?簡要說明理由。
答案:(參見第四章合同法)
(1)不安抗辯權。在交貨日前,甲公司發(fā)現乙公司經營狀況嚴重惡化,遂通知乙公司中止履行合同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擔保。屬于行使不安抗辯權。
(2)丙企業(yè)應對乙公司對甲公司的全部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丙企業(yè)與甲公司簽訂的保證合同中,合同未就保證方式和保證范圍作出約定。根據《合同法》的規(guī)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3)質押合同于6月22日生效。根據《合同法》的規(guī)定,動產質押,質押合同自質押物移交于質權人占有時生效。本題乙公司董事長王某6月22日將該古董交付于甲公司。
(4)符合法律規(guī)定。根據《合同法》的規(guī)定,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責任。本題丙企業(yè)主張:甲公司應先行實現質權,對未獲實現的債權再請求丙企業(yè)履行清償責任,因此符合相關規(guī)定。
(5)參見教材34頁。符合法律規(guī)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本題合同履行地為C市,乙公司就合同糾紛向C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是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
(6)應該支持。根據《合同法》的規(guī)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本題甲公司給乙公司造成損失100萬元,按合同約定違約金為300萬元,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甲公司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適當減少,人民法院應該給予支持
轉帖于:會計職稱考試_考試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