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2014年版會計專業(yè)技術(shù)資格考試輔導(dǎo)教材調(diào)整修訂內(nèi)容(經(jīng)濟(jì)法基礎(chǔ))
2015年度《經(jīng)濟(jì)法基礎(chǔ)》教材修訂調(diào)整表
章節(jié) |
頁碼 |
行數(shù) |
調(diào) 整 內(nèi) 容 |
第二章第一節(jié) |
58 |
第14行 |
“,不得將”調(diào)整為“,用工單位不得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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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第9行 |
刪去“多個仲裁委員會都有管轄權(quán)的,由先受理的仲裁委員會管轄! |
第四章第一節(jié) |
154 |
第11行 |
刪除“電信業(y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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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
第15、16、17行 |
刪除“例如. . . . . .混合銷售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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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
第17、18行 |
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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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
第19行 |
5改為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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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
第20、21行 |
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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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
第22至32行 |
依次:7改為5 8改為6 9改為7 10改為8 11改為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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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
倒2行 |
將“電信單位提供電信服務(wù)”改為:提供餐飲服務(w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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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
第1行 |
將“電信單位提供電信”改為:提供餐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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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
第7行 |
改為:D.歌舞廳在提供娛樂服務(wù)的同時銷售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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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
倒8行 |
在“具體”前增加: 經(jīng)國務(wù)院批準(zhǔn),自2014年7月1日起,決定簡并和統(tǒng)一增值稅征收率,將6%和4%的增值稅征收率統(tǒng)一調(diào)整為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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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
倒5行 |
將“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改為: 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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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
第3、4行 |
將“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改為: 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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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
第7行 |
將“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改為: 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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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
第15行 |
將“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改為: 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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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
第18行 |
6%改為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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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
倒8行 |
6%改為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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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
倒5行 |
4%改為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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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
倒7、8行 |
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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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
倒6行 |
將③改為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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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
倒2行 |
將④改為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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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
第22行 |
在“轉(zhuǎn)讓無形資產(chǎn)”和“、”之間增加: (營改增項目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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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
倒1行 |
在“郵政業(yè)”后增加:“、電信業(y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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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
第2行 |
在“其他郵政服務(wù)、”后增加:“基礎(chǔ)電信服務(wù)、增值電信服務(w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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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
第5行 |
在“郵政業(yè)”后增加:“、電信業(y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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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
第14行 |
在“郵政業(yè)”后增加:“、電信業(y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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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
第12行后 |
增加: 3.電信業(yè)。 電信業(yè),是指利用有線、無線的電磁系統(tǒng)或者光電系統(tǒng)等各種通信網(wǎng)絡(luò)資源,提供語音通話服務(wù),傳送、發(fā)射、接收或者應(yīng)用圖像、短信等電子數(shù)據(jù)和信息的業(yè)務(wù)活動。包括基礎(chǔ)電信服務(wù)和增值電信服務(wù)。 基礎(chǔ)電信服務(wù),是指利用固網(wǎng)、移動網(wǎng)、衛(wèi)星、互聯(lián)網(wǎng),提供語音通話服務(wù)的業(yè)務(wù)活動,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帶寬、波長等網(wǎng)絡(luò)元素的業(yè)務(wù)活動。 增值電信服務(wù),是指利用固網(wǎng)、移動網(wǎng)、衛(wèi)星、互聯(lián)網(wǎng)、有線電視網(wǎng)絡(luò),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務(wù)、電子數(shù)據(jù)和信息的傳輸及應(yīng)用服務(wù)、互聯(lián)網(wǎng)接入服務(wù)等業(yè)務(wù)活動。衛(wèi)星電視信號落地轉(zhuǎn)接服務(wù),按照增值電信服務(wù)計算繳納增值稅。 以積分兌換形式贈送的電信業(yè)服務(wù),不征收增值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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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
第13行 |
改為: 4.部分現(xiàn)代服務(wù)業(y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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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
第1行 |
改為: (2)提供交通運(yùn)輸業(yè)服務(wù)、郵政業(yè)服務(wù)、基礎(chǔ)電信服務(wù),稅率為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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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
第2行 |
改為: (3)提供現(xiàn)代服務(wù)業(yè)服務(wù)(有形動產(chǎn)租賃服務(wù)除外)、增值電信服務(wù),稅率為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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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
第3行后 |
增加: ⑦納稅人提供電信業(yè)服務(wù)時,附帶贈送用戶識別卡、電信終端等貨物或者電信業(yè)服務(wù)的,應(yīng)將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進(jìn)行分別核算,按各自適用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中國移動通信集團(tuán)公司、中國聯(lián)合網(wǎng)絡(luò)通信集團(tuán)有限公司、中國電信集團(tuán)公司及其成員單位通過手機(jī)短信公益特服號為公益性機(jī)構(gòu)(名單見附件)接受捐款服務(wù),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公益性機(jī)構(gòu)捐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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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
第4行 |
⑦改為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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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
第5行后 |
增加: (6)境內(nèi)單位和個人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單位提供電信業(yè)服務(wù),免征增值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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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
第6行 |
6改為7 |
第四章第三節(jié) |
204 |
第1行 |
刪除“電信業(y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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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
第3行 |
在“郵政業(yè)”后增加“、電信業(y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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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
第4至7行 |
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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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
第8、12、14、18、21行 |
一依次改為: 3改為2 4改為3 5改為4 6改為5 7改為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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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
第27行 |
將“從事電信服務(wù)的單位”改為“從事體育服務(wù)的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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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
第32行 |
刪除“單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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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
第倒6行 |
刪除“融資租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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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
第倒1至倒11行 |
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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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
第1至5行 |
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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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
第6、20、24行 |
依次改為: 4改為3 5改為4 6改為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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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
第4行 |
在“房屋或設(shè)施等”后增加“不動產(chǎ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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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
第14行 |
7改為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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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
第16行 |
刪除“、轉(zhuǎn)讓商譽(y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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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
第5至8行 |
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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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
第9行 |
3改為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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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
第18行 |
8改為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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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第15行 |
刪除“電信業(y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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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
第11、行 |
刪除“、融資租賃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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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
第16至21行 |
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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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
第15行 |
將“融資租賃業(yè)務(wù)的計稅依據(jù)為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改為“股票買賣業(yè)務(wù)的計稅依據(jù)為向購買者收取的全部價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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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
第17、18、19行 |
將“融資租賃業(yè)務(wù)的計稅依據(jù)為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出租方承擔(dān)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后的余額” 改為“股票買賣業(yè)務(wù)的計稅依據(jù)為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后的余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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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
第20至32行 |
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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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
倒5行 |
4改為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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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
第1行 |
5改為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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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
第5行 |
6改為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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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
第12行 |
7改為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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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
第19行 |
8改為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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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
倒9行 |
將“納稅人從事電信勞務(wù),應(yīng)當(dāng)向電信勞務(wù)發(fā)生地的主管稅務(wù)機(jī)關(guān)申報納稅”改為“納稅人提供文化勞務(wù),應(yīng)當(dāng)向文化勞務(wù)發(fā)生地的主管稅務(wù)機(jī)關(guān)申報納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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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
倒4行 |
將“電信”改為“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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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第一節(jié) |
232 |
第16行 |
“教育費附加”之后加“等產(chǎn)品銷售稅金及附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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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行 |
改為:“印花稅等!眲h除“、教育費附加等產(chǎn)品銷售稅金及附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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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 |
第4-5行 |
刪除。 |
第五章 第二節(jié) |
258 |
第10行 |
“90日”改為“30日” |
|
264 |
第24行 |
“非專利技術(shù)”改為“非專利技術(shù)” |
|
|
第25行 |
“非專利技術(shù)”改為“非專利技術(shù)” |
|
269 |
倒6行 |
刪除。 |
|
270 |
第29行 |
薪金所得的個人,每月在減除3500元費用的基礎(chǔ)上,再減除1300元的附加減除費用,費用扣除總額為4800元。 |
|
285 |
倒3、6、7行 |
“醫(yī)療保險金”前加“基本” |
第六章 第三節(jié) |
302 |
第19-20行 |
更改為:“土地、房屋典當(dāng)、繼承、分拆(分割)、抵押以及出租等行為,不屬于契稅的征稅范圍! |
|
304 |
第6行 |
刪除一個“納稅”,改為“契稅的納稅義務(wù)發(fā)生……” |
第四節(jié) |
308 |
倒14行 |
“六項”改為“以下” |
|
309 |
倒1行 |
刪除“但需” |
|
310 |
第1-3行 |
刪除。 |
|
|
第4行 |
刪除“(2)” |
|
313 |
倒15行 |
刪除“比照本規(guī)定” |
第六節(jié) |
326 |
第5-10行 |
改為: 車船稅以車船的計稅單位數(shù)量為計稅依據(jù)。《車船稅法》按車船的種類和性能,分別確定為每輛、整備質(zhì)量、凈噸位每噸和艇身長度每米為計稅單位。具體如下: 1.乘用車、商用客車和摩托車,以計稅單位數(shù)量為計稅依據(jù)。 2.商用貨車、專用作業(yè)車和輪式專用機(jī)械車,以整備質(zhì)量噸位數(shù)為計稅依據(jù)。 3.機(jī)動船舶、非機(jī)動駁船、拖船,以凈噸位數(shù)為計稅依據(jù)。游艇以艇身長度為計稅依據(jù)。 |
|
|
第13行 |
改為:A.輛數(shù) B.整備質(zhì)量噸位數(shù) |
|
|
第14行 |
改為:C.凈噸位數(sh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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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6行 |
改為:噸位數(shù)為計稅依據(jù)。 |
第七節(jié) |
339 |
第12-13行 |
刪除。之后的序號相應(yīng)調(diào)整。 |
第八節(jié) |
341 |
第9行 |
改為:2011年9月30日國務(wù)院對《資源稅暫行條例》進(jìn)行了修訂。 |
|
|
第10行 |
在“11月1日起執(zhí)行。”后增加:2014年10月9日,財政部、國家稅務(wù)總局對煤炭、原油、天然氣資源稅有關(guān)政策進(jìn)行了調(diào)整,自2014年12月1日起執(zhí)行。 |
|
342 |
倒12行 |
“對原油、天然氣兩款”改為“對原油、天然氣和煤炭三款” |
|
|
倒11行 |
改為:從價計征(煤炭資源稅從2014年12月1日起,由從量征收改為從價定率計征),其他稅目…… |
|
343 |
第1行 |
用下表替換 |
|
343 |
倒7行 |
改為:費(原煤銷售額不含從坑口到車站、碼頭等的運(yùn)輸費用)以及其他各種…… |
|
344 |
第5-6行之間 |
增加: 3. 納稅人將其開采的原煤,自用于連續(xù)生產(chǎn)洗選煤的,在原煤移送使用環(huán)節(jié)不繳納資源稅;將開采的原煤加工為洗選煤銷售的,以洗選煤銷售額乘以折算率作為應(yīng)稅煤炭銷售額,計算繳納資源稅。 煤炭銷售額=洗選煤銷售額×折算率 洗選煤銷售額包括洗選副產(chǎn)品的銷售額,不包括洗選煤從洗選煤廠到車站、碼頭等的運(yùn)輸費用。 折算率可通過洗選煤銷售額扣除洗選環(huán)節(jié)成本、利潤計算,也可通過洗選煤市場價格與其所用同類原煤市場價格的差額及綜合回收率計算。折算率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財稅部門或其授權(quán)地市級財稅部門確定。 納稅人同時以自采未稅原煤和外購已稅原煤加工洗選煤的,應(yīng)當(dāng)分別核算;未分別核算的,按上述規(guī)定,計算繳納資源稅。 納稅人將其開采的原煤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視同銷售原煤;將其開采的原煤加工為洗選煤自用的,視同銷售洗選煤。按照下述原則確定銷售額,計算繳納資源稅。 |
|
|
第6行 |
“3.”改為:“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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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行 |
刪除“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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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24行 |
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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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行 |
改為:納稅人將其開采的金屬和非金屬礦產(chǎn)品原礦自用于連續(xù)生產(chǎn)精礦產(chǎn)品,無法提供移送使用原礦數(shù)量的, |
|
|
倒5-6行 |
刪除。 |
|
|
倒7行 |
“6.”改為:“5.” |
|
345 |
第11-12行 |
刪除原內(nèi)容并增加: 2014年12月1日前,煤炭資源稅仍實行從量定額的辦法計征,自2014年12月1日起,實行從價定率的辦法計征。 納稅人2014年12月1日前開采或洗選的應(yīng)稅煤炭,在2014年12月1日后銷售和自用的,按從價定率的辦法繳納資源稅;2014年12月1日前簽訂的銷售應(yīng)稅煤炭的合同,在2014年12月1日后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jù)的,按從價定率的辦法繳納資源稅。 |
|
346 |
第5-6行 |
增加: 7.對衰竭期煤礦開采的煤炭,資源稅減征30%;對充填開采置換出來的煤炭,資源稅減征50%。納稅人開采的煤炭,同時符合這兩條減稅情形的,只能選擇其中一項執(zhí)行,不能疊加適用。 |
|
|
第6行 |
7.改為:8. |
索引 |
359 |
倒10-11行 |
增加:21.財政部 國家稅務(wù)總局關(guān)于實施煤炭資源稅改革的通知(2014年10月9日 財稅〔2014〕72號) |
|
|
倒10行 …… |
21.改為22. 以后按序排號…… |
注:
1. 請出版社刪去第92頁倒數(shù)第11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 第343頁表6-4替換成下表:
表6-4 資源稅稅目稅率表
稅 目 |
稅 率 | |
一、原油 |
銷售額的6%-10% | |
二、天然氣 |
銷售額的6%-10% | |
三、煤炭 |
銷售額的2%-10% | |
四、其他非金屬礦原礦 |
普通非金屬礦原礦 |
每噸或者每立方米0.5-20元 |
貴重非金屬礦原礦 |
每千克或者每克拉0.5-20元 | |
五、黑色金屬礦原礦 |
每噸2-30元 | |
六、有色金屬礦原礦 |
稀土礦 |
每噸0.4-60元 |
其他有色金屬礦原礦 |
每噸0.4-30元 | |
七、鹽 |
固體鹽 |
每噸10-60元 |
液體鹽 |
每噸2-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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