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通過進一步加工而取得的存貨
1.委托外單位加工的存貨
以實際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加工費、運輸費、裝卸費和保險費等費用以及按規(guī)定應計入成本的稅金,作為實際成本。
需要交納消費稅的委托加工物資,收回后直接用于銷售的,應將受托方代收代繳的消費稅計入委托加工物資成本;收回后用于連續(xù)生產(chǎn)應稅消費品,按規(guī)定準予抵扣的,受托方代收代繳的消費稅記入“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科目的借方。
【例2-1】甲企業(yè)委托乙企業(yè)加工材料一批(屬于應稅消費品)。原材料成本為20000元,支付的加工費為7000元(不含增值稅),消費稅稅率為10%,材料加工完成并驗收入庫,加工費用等已經(jīng)支付。雙方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7%。甲企業(yè)按實際成本核算原材料,有關賬務處理如下:
(1)發(fā)出委托加工材料
借:委托加工物資——乙企業(yè) 20000
貸:原材料 20000
(2)支付加工費用和稅金
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材料實際成本+加工費+消費稅
=材料實際成本+加工費+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消費稅稅率
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材料實際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稅率)
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20000+7000)/(1-10%)=30000(元)
受托方代收代繳的消費稅稅額=30000×10%=3000(元)
應交增值稅稅額=7000×17%=1190(元)
、偌灼髽I(yè)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用于連續(xù)生產(chǎn)應稅消費品時
借:委托加工物資——乙企業(yè) 7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190
——應交消費稅 3000
貸:銀行存款 11190
、诩灼髽I(yè)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直接用于出售時
借:委托加工物資——乙企業(yè)(7000+3000) 1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190
貸:銀行存款 11190
(3)加工完成,收回委托加工材料
、偌灼髽I(yè)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用于連續(xù)生產(chǎn)應稅消費品時
借:原材料 (20000+7000) 27000
貸:委托加工物資——乙企業(yè) 27000
、诩灼髽I(yè)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直接用于出售時
借:原材料(或庫存商品) (20000+10000) 30000
貸:委托加工物資——乙企業(yè) 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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