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張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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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中級會計實務》科目
第十二章 債務重組
(依據2010年教材提前預習)
一、債務重組的定義
債務重組,是指在債務人發(fā)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xié)議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讓步的事項。
債權人一定會發(fā)生債務重組損失,而債務人一定會得到債務重組收益
二、債務重組的方式
(一)以資產清償債務
資產包括現金資產和非現金資產。
1.現金資產
包括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和其他貨幣資金。
2.非現金資產
非現金資產抵債包括債務人用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股票投資等來抵債。
(1)債務人角度
涉及到各類抵債資產的具體結轉處理。
(2)債權人角度
涉及到收到的各類償債資產的入賬價值確定問題。
(二)將債務轉為資本
1.從債務人角度理解
將應付賬款等轉為資本,減少應付賬款等,增加股本(或實收資本)、資本公積。
2.從債權人角度理解
將應收賬款等轉為對債務人的股權投資。
(三)修改其他債務條件
如減少債務本金、降低利率、免去應付未付的利息、延長償還期限等。
(四)以上三種方式的組合,是指采用以上三種方式共同清償債務的債務重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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