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出資
1.抽逃出資的形態(tài)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相關股東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將出資款項轉入公司賬戶驗資后又轉出;
(2)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
(3)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4)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
(5)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
【解釋】(1)自2014年3月1日起,“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和“發(fā)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發(fā)起人”實繳出資時無需驗資;(2)以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仍應當經過驗資機構驗資。
【例題·多選題】張三、李四、王五成立天問投資咨詢有限責任公司,張三、李四各以現金50萬元出資,王五以價值20萬元的辦公設備出資。張三任公司董事長,李四任公司總經理。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公司成立后,股東的下列行為中,構成抽逃出資的有( )。
A.張三與自己所代表的公司簽訂一份虛假購貨合同,以支付貨款的名義,由天問公司支付給自己50萬元
B.李四以公司總經理身份,與自己所控制的另一公司簽訂設備購置合同,將15萬元的設備款虛報成65萬元,并已由天問公司實際轉賬支付
C.王五擅自將天問公司的筆記本電腦拿回家
D.三人決議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并進行分配
【答案】ABD
【解析】(1)選項A:屬于“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的行為;(2)選項B:屬于“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的行為;(3)選項D:屬于“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的行為。
2.抽逃出資的民事責任
(1)股東權利
股東抽逃出資,公司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yōu)先認購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該股東請求認定該限制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股東資格
股東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間內仍未返還出資,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請求確認該解除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幫兇”的連帶責任
、俟蓶|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協(xié)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诠蓶|抽逃出資,“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xié)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抽逃出資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釋1】(1)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所有的發(fā)起人股東”(無論是否存在過錯)均承擔連帶責任;(2)公司成立后,股東抽逃出資的,只有“協(xié)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包括“監(jiān)事”)才承擔連帶責任。
【解釋2】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人員。
(4)能否提出訴訟時效抗辯?
、俟蓶|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被告股東以訴訟時效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诠緜鶛嗳说膫鶛辔催^訴訟時效期間,其依照規(guī)定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股東以返還出資義務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表2-1股東未盡出資義務與抽逃出資的法律責任
公司內部 |
全面履行 |
(1)公司或者其他股東有權請求該股東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返還出資本息 (2)被告股東以訴訟時效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股東權利 |
公司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yōu)先認購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該股東請求認定該限制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股東資格 |
股東完全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請求確認該解除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對公司 債權人 |
補充賠償 責任 |
(1)公司債權人有權請求該股東在未出資或者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2)被告股東以出資義務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連帶責任 |
未盡出資義務 |
其他發(fā)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 |
抽逃出資 |
協(xié)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 | ||
協(xié)助抽逃出資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 |||
協(xié)助抽逃出資的實際控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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