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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常見考點(26)

來源:考試吧 2016-06-28 11:05:57 要考試,上考試吧! 會計職稱萬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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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常見考點匯總

  【考點二十六】股東訴訟

  1.股東直接訴訟

  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股東代表訴訟

  (1)“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侵犯公司利益:找監(jiān)事會

  股東(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xù)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jiān)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監(jiān)事會收到股東的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監(jiān)事”侵犯公司利益:找董事會

  股東(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xù)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董事會收到股東的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公司以外的他人侵犯公司利益:找董事會或者監(jiān)事會

  股東(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xù)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監(jiān)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董事會、監(jiān)事會收到股東的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解釋】(1)“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侵犯公司利益:找監(jiān)事會;(2)“監(jiān)事”侵犯公司利益:找董事會;(3)公司以外的他人侵犯公司利益:找董事會或者監(jiān)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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