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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精講(36)

來源:考試吧 2016-04-19 13:48:10 要考試,上考試吧! 會計職稱萬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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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金

  1、定金的法律規(guī)定:

  (1)違約定金

  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概念解釋:“定金”與“訂金”不同!坝喗稹毕喈斢陬A付款,是合同一方當事人預先向對方當事人支付的款項,無擔保作用。

  (2)擔保定金

  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3)生效定金

  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經履行或者已經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響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4)解約定金

  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以喪失定金為代價而解除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也可以以雙倍返還定金為代價而解除合同。

  2、定金的數(shù)額:

  (1)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shù)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如果超過20%的,超過部分無效。

  提示: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2)實際交付的定金數(shù)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shù)額,視為變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異議并拒絕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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