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jīng)濟法》微筆記匯總
[零基礎學員]2016會計職稱通關復習規(guī)劃已經(jīng)發(fā)布
【知識點五】訴訟時效
。1)訴訟時效期間
訴訟時效期間 |
普通 |
2年(國家賠償、航空運輸、海上旅客運輸?shù)龋?/P> | |
短期 |
1年 |
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shù)?/P> 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毀損的 | |
長期 |
3年 |
1.環(huán)境污染損害賠償 2.船舶發(fā)生油污損害(最長6年) | |
4年 |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 | ||
5年 |
人壽保險給付保險金請求權 | ||
最長 |
20年 |
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 |
除法律有特殊規(guī)定外,當事人應普遍適用,不得作任何變更(延長、縮短、放棄) |
【說明】訴訟時效期間一般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權利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則訴訟時效期間不開始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2)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
中斷 |
中止 |
延長 | |
時間 |
具體訴訟時效期間內(nèi) |
具體訴訟時效期間最后6個月內(nèi) |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 |
事由 |
1.權利人提起訴訟 2.權利人提出要求 3.義務人同意履行:提供擔保、支付利息、請求延期、部分清償 |
1.不可抗力:自然災害、軍事行動 2.其他障礙:權利被侵害的無限人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 |
具體事由,法院確定 |
效力 |
之前清零,重新計算 |
之前有效,暫停計算,事由消滅,繼續(xù)算 |
直接往后延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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