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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jīng)濟法》微筆記(5)

來源:本站原創(chuàng) 2016-01-12 13:48:29 要考試,上考試吧! 會計職稱萬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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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基礎學員]2016會計職稱通關復習規(guī)劃已經(jīng)發(fā)布熱點文章

  【知識點五】訴訟時效

 。1)訴訟時效期間

訴訟時效期間

普通

2年(國家賠償、航空運輸、海上旅客運輸?shù)龋?/P>

短期

1年

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shù)?/P>

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毀損的

長期

3年

1.環(huán)境污染損害賠償

2.船舶發(fā)生油污損害(最長6年)

4年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

5年

人壽保險給付保險金請求權

最長

20年

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除法律有特殊規(guī)定外,當事人應普遍適用,不得作任何變更(延長、縮短、放棄)

  【說明】訴訟時效期間一般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權利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則訴訟時效期間不開始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2)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

中斷

中止

延長

時間

具體訴訟時效期間內(nèi)

具體訴訟時效期間最后6個月內(nèi)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

事由

1.權利人提起訴訟

2.權利人提出要求

3.義務人同意履行:提供擔保、支付利息、請求延期、部分清償

1.不可抗力:自然災害、軍事行動

2.其他障礙:權利被侵害的無限人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

具體事由,法院確定

效力

之前清零,重新計算

之前有效,暫停計算,事由消滅,繼續(xù)算

直接往后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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