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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jīng)濟法》高頻考點(23)

來源:考試吧 2015-08-07 14:08:31 要考試,上考試吧! 會計職稱萬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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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節(jié)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合同的概念和分類

  【考情分析】

  考頻星級:☆

  【高頻考點】:合同的概念和分類

  我國現(xiàn)行的合同法律制度主要是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2次會議通過,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該法規(guī)定,合同是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

  按照不同的標準可以將合同劃分成不同的類型,合同主要有以下分類:

  1.以法律、法規(guī)是否對其名稱作出明確規(guī)定為櫬準,分為有名合同和無名合同。有名合同是指法律設有規(guī)范,并賦予一定名稱的合同。無名合同是指法律尚未特別規(guī)定,也未賦予一定名稱的合同。

  2.按照除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外,是否尚需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為標準,分為諾成令同與實踐合同。諾成合同是指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合同,如買賣合同。東奧中級職稱編輯“娜寫年華”發(fā)布。實踐合同是指餘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須交付杯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3.按照法律、法規(guī)是否要求具備特定形式和手續(xù)為坪準,分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或當事人要求必須具備一定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即法律或當事人不要求必窺具備一定形式的合同。

  4.按照雙方是否互負給付義務為標準,分為雙務合同和單務合同。雙務合同是雙方當事人互負給付義務的合同,如買賣、租賃、承攬等合同。單務合同是只有一方當事人負給付義務的合向,如贈予合同。

  5.按照當事人權利的獲得是否支付代價為標準,分為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有償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規(guī)定的權益,須向對方當事人償付相應代價的合同,如買賣、租賃等合同。無償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規(guī)定的權益,不必向對方當事人償付相應代價的合同,如贈與合同。

  6.以合同相互間的主從關系為標準,分為主合同與從合同。凡不以他種合同的存在為前提即能獨立存在的合同為主合同。而必須以他種合同的存在為前提,自身不能獨立存在的合同為從合同。

  《合同法》按照合同業(yè)務性質和權利義務內(nèi)容的不同,將合同分為買賣合同;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委托合同;行紀合同,居間合同等。同時,《合同法》規(guī)定,“其他法律對合同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本法分則或者其他擇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的合同,適用本法總則的規(guī)定,并可以參照本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最相類似的規(guī)定”,說明《合同法》也承認無名合同和其他特別法上的債權合同。

  合同法的調整范圍和基本原則

  【考情分析】

  考頻星級:☆

  【高頻考點】:合同法的調整范圍和基本原則

  (一)合同法的調整范圍

  合同法,即有關合同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商品交換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

  合同法調整的范圍包括:(1)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關系。(2)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經(jīng)濟合同關系,同時還包括自然人之間的買賣、租賃、借貸、贈與等合同關系。(3)在政府機關參與的合同中,政府機關作為平等的主體與對方簽訂合同時適用《合同法》的規(guī)定。東奧中級職稱編輯“娜寫年華”發(fā)布。國家根據(jù)需要下達指令性任務或者國家訂貨任務的,有關法人、其他組織之間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權利和義務訂立合同。(4)其他法律對合同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其他法律沒有明文規(guī)定的合同,適用《合同法》總則的規(guī)定。

  但是,涉及婚姻、收養(yǎng)、監(jiān)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xié)議,不屬于《合同法》調整的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的企業(yè)、個體經(jīng)濟組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以及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之間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勞動合同法》。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合同當事人在合同活動中應當遵守的基本準則,也是人民法院、仲裁機構在審理、仲裁合同糾紛時應當遵循的原則。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了以下基本原則:平等原則;自愿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遵守法律,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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