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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會計職稱《中級經(jīng)濟法》重點知識點(31)

來源:考試吧 2015-04-29 16:10:35 要考試,上考試吧! 會計職稱萬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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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資租賃合同

  1.租賃物不符合約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但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的除外。

  2.出租人、出賣人、承租人可以約定,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義務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賠的權利。

  3.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承擔占有租賃物期間的維修義務。

  4.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傷害或者財產(chǎn)損害的,出租人對第三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5.租賃物的權屬

  (1)在租賃期間,承租人破產(chǎn)的,租賃物不屬于承租人的破產(chǎn)財產(chǎn)。

  (2)租賃期間屆滿,出租人和承租人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有關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

  承攬合同

  1.交由第三人完成

  (1)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jīng)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2)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2.材料

  (1)承攬人提供材料的,承攬人應當按照約定選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的檢驗。

  (2)合同約定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材料。承攬人對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應當及時檢驗,發(fā)現(xiàn)不符合約定時,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更換、補齊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3)承攬人不得擅自更換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換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3.承攬人應當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經(jīng)定作人許可,不得留存復制品或者技術資料。

  4.隨時解除

  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但定作人因此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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