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票
(一)匯票的概念
匯票是出票人簽發(fā)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jù)。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匯票有三個基本當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由于這三個當事人在匯票發(fā)行時既已存在,故屬基本當事人,缺一不可。但是隨著匯票的背書轉讓、匯票上設立保證等,被背書人、保證人等也成為匯票上的當事人。第二,匯票是由出票人委托他人支付的票據(jù),是一種委付證券,而非自付證券。第三,匯票是在指定到期日付款的票據(jù)。指定到期日是指見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見票后定期付款四種形式。第四,匯票是付款人無條件支付票據(jù)金額給持票人的票據(jù),此處的持票人包括收款人、被背書人或受讓人。
1.銀行匯票一般由匯款人將款項交存當?shù)劂y行,由銀行簽發(fā)給匯款人持往異地辦理轉賬結算或支取現(xiàn)金。
2.單位和個人需要使用各種款項,均可使用銀行匯票。
3.銀行匯票可以用于轉賬,填明“現(xiàn)金”字樣的銀行匯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現(xiàn)金。
4.實際結算金額
(1)銀行匯票記載的金額有匯票金額和實際結算金額;匯票金額是指出票時匯票上應該記載的確定金額;實際結算金額是指不超過匯票金額,而另外記載的具體結算的金額。
(2)匯票上記載有實際結算金額的,以實際結算金額為匯票金額。
(3)如果銀行匯票記載匯票金額而未記載實際結算金額,并不影響該匯票的效力,而以匯票金額為實際結算金額。
(4)實際結算金額只能小于或等于匯票金額,如果實際結算金額大于匯票金額的,實際結算金額無效,以匯票金額為付款金額。
(二)匯票的出票
1.出票實際包括兩個行為,一是出票人依照票據(jù)法的規(guī)定作成票據(jù),二是交付票據(jù)。
2.絕對應記載事項:無記載,票據(jù)無效
(1)表明“匯票”的字樣
(2)無條件支付的委托
(3)確定的金額
、倨睋(jù)金額以中文大寫和數(shù)碼同時記載,兩者必須一致,兩者不一致的,票據(jù)無效。
、谄睋(jù)金額、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jù)無效。
、蹍R票上記載的金額必須是固定的數(shù)額;匯票上記載的金額不確定的,匯票無效。
(4)付款人名稱
(5)收款人名稱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簽章
3.相對應記載事項:無記載,適用法律的有關推定
(1)付款日期未記載的,視為見票即付;但銀行匯票限于見票即付。
(2)付款地未記載的,以付款人的營業(yè)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付款地。
(3)出票地未記載的,以出票人的營業(yè)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4.非法定記載事項(如簽發(fā)票據(jù)的原因或用途、該票據(jù)項下交易的合同號碼等)
5.出票的效力
(1)對收款人:取得票據(jù)權利
(2)對付款人:出票行為是單方行為,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有付款義務,付款人對匯票進行承兌后,才成為匯票上的主債務人,承擔付款義務。
(3)對出票人:出票人簽發(fā)匯票后,即承擔保證該匯票承兌和付款的責任;出票人在匯票得不到承兌或者付款時,應當依法向持票人清償票據(jù)金額、相關的利息和費用。
(三)匯票的背書
【解釋】票據(jù)上的背書分兩種:(1)轉讓背書,以轉讓票據(jù)權利為目的;(2)非轉讓背書,如質押背書、委托收款背書。
1.記載事項
(1)背書簽章
背書人背書時,必須在票據(jù)上簽章,背書才能成立,否則,背書行為無效。
(2)背書日期
背書由背書人簽章并記載背書日期,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
(3)被背書人名稱
匯票以背書轉讓或者以背書將一定的匯票權利授予他人行使時,必須記載被背書人名稱;背書人未記載被背書人名稱即將票據(jù)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據(jù)被背書人欄內記載自己的名稱與背書人記載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禁止背書
(1)出票人禁止背書
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匯票不得轉讓;如果收款人或持票人將出票人作禁止背書的匯票轉讓的,該轉讓不發(fā)生票據(jù)法上的效力,出票人和承兌人對受讓人不承擔票據(jù)責任。
(2)背書人禁止背書
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3.粘單
(1)票據(jù)憑證不能滿足背書人記載事項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單,粘附于票據(jù)憑證上。
(2)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應當在匯票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
4.附條件背書
背書不得附條件,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無效,背書有效。
5.部分背書
部分背書是指背書人在背書時,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或者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兩人以上的背書;部分背書無效。
6.回頭背書
(1)所謂回頭背書,是指背書人以其前手債務人為被背書人所作的背書。
(2)持票人為出票人的,對其前手無追索權。
7.背書連續(xù)
(1)背書連續(xù)是指在票據(jù)轉讓中,轉讓匯票的背書人與受讓匯票的被背書人在匯票上的簽章依次前后銜接。
(2)背書連續(xù)主要是指背書在形式上連續(xù),如果背書在實質上不連續(xù),付款人仍應對持票人付款;但是,如果付款人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的票據(jù)權利人,則不得向持票人付款,否則應自行承擔責任。
(3)對于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如稅收、繼承、贈與等)取得匯票的,不涉及背書連續(xù)的問題;只要取得票據(jù)的人依法舉證,證明其匯票權利,就可以享有票據(jù)上的權利。
補充:非轉讓背書相關:
1.委托收款背書
背書記載“委托收款”字樣的,被背書人有權代背書人行使被委托的匯票權利;但是,被背書人不得再以背書轉讓匯票權利。
2.質押背書
(1)質押背書成立后,背書人仍然是票據(jù)權利人,被背書人并不因此而取得票據(jù)權利;但是,被背書人取得質權人地位后,在背書人不履行其債務的情況下,可以行使票據(jù)權利,并從票據(jù)金額中按擔保債權的數(shù)額優(yōu)先得到償還;如果背書人履行了所擔保的債務,被背書人則必須將票據(jù)返還背書人。
(2)以票據(jù)質押,應當背書記載“質押”字樣,但如果在票據(jù)上記載質押文句表明了質押意思的(如“為擔!薄ⅰ盀樵O質”等),也應視為其有效。
【相關鏈接】以有權利憑證的有價證券質押的,質權(而非票據(jù)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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