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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第4章知識點講解(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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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識點講解十九、進行權益披露的情形

  1.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xié)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fā)行的股份達到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fā)生之日起3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的5%后,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其擁有權益的股份占該上市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應當依照上述規(guī)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后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2.通過協(xié)議轉讓方式,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擬達到或者超過一個上市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的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fā)生之日起3日內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向中國證監(jiān)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抄報派出機構,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的5%后,其擁有權益的股份占該上市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達到或者超過5%的,應當依照第一種情形的相應規(guī)定履行報告、公告義務。

  3.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通過行政劃轉或者變更、執(zhí)行法院裁定、繼承、贈與等方式擁有權益的股份變動達到前條規(guī)定比例的,應當按照第一種情形的相應規(guī)定履行報告、公告義務,并辦理股份過戶登記手續(xù)。

  有關權益披露情形的歸納

達到5%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 

3日內報告并公告 

  3日內暫停收購 

  通過協(xié)議轉讓 

  通過行政劃轉或者變更、執(zhí)行法院裁定、繼承、贈與等方式 

增減5%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 

3日內報告并公告 

  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后2日內暫停收購 

  通過協(xié)議轉讓 

  作出報告、公告前暫停收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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