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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第1章知識點講解(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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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難點講解二十三、不同主體的責任差異與司法救濟

  由于經濟法主體的身份和地位、行為目標和宗旨有別,各自的法律待遇、享有權利或權力的法律依據不同,相應的義務各異,因而所需承擔的違法責任也不同。

  1.對于調控主體

  (1)由于調控主體的行為往往被認為屬于抽象行為,并因而在現行制度上不可訴;要追究其責任比較困難。一般很難讓它歇業(yè)、關閉,或者處以自由罰。

  (2)通常只能由相關的直接責任主體先行承擔,而調控主體則承擔政治性責任(如引咎辭職等),使其付出"信用降低"的代價。

  2.對于規(guī)制主體

  在市場規(guī)制法領域,由于規(guī)制主體的責任一般是可以特定化的,因而可以通過司法途徑來追究其責任。

  3.對于受控主體

  (1)在受控主體可以特定化的情況下,相關損害或所造成的侵害是易于明確的,如具體的預算單位、具體的納稅人、具體的銀行違法行為等,都是可以歸責的;

  (2)當受控主體為不確定的多數人,目前還是制度設計上的重要難題。

  【例·判斷題】在市場規(guī)制法領域,由于規(guī)制主體的責任一般是可以特定化的,因而可以通過司法途徑來追究其責任。( )

  Y.對

  N.錯

  【正確答案】:Y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不同主體的責任差異。本題的表述是正確的。

  【該題針對“經濟法責任的具體類型、不同主體的責任差異與司法救濟”知識點進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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