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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知識點總結(2)

考試吧整理了2011年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知識點總結,幫助考生備考。

  三、主體資格取得

  經濟法律關系主體資格是指經濟法主體應當具有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前者是指當事人能依法得以參加某種經濟法律關系,并在該經濟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能力。后者則是指主體以自己的行為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能力。只有這兩種能力具備了才能成為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

  取得了經濟法主體資格,就是使該主體具備了參加現實經濟關系的可能性,而只有把這種可能性變?yōu)楝F實性,即進行經濟活動,參加具體的經濟法律關系,才能使自己的主體資格體現出來。經濟法主體資格的實現,就是由靜態(tài)的法律上的主體資格轉化為動態(tài)的經濟法律關系實踐上的主體資格。

  經濟法主體資格是通過下述兩種方式實現的:

  一是通過參加經濟組織關系實現。在國家協(xié)調國民經濟運行中,形成經濟管理關系、經濟監(jiān)督關系和經濟調控關系,經濟法主體參與其每一過程、每一環(huán)節(jié),通過行使經濟權力或享有經濟權利并承擔經濟義務,實現一定經濟目的。

  二是通過參加經濟活動關系實現。經濟法主體進行具體經濟活動,通過行使經濟權利并承擔經濟義務,實現自身經濟目的。

  總體可以概括、歸納以下表的形式體現:

  【例題1】下列關于我國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表述,不正確的是( )。

  A、經濟法律關系主體是依法享有權利或權力、承擔相應義務者

  B、無國籍人不能成為我國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

  C、國家可以成為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

  D、非法人團體可以成為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

  【例題2】下列各項中,可以成為經濟法主體的有( )。

  A、某市財政局

  B、工會、學術性團體

  C、具有美國國籍的王某

  D、公民趙某

  【例題3】經濟法主體資格的取得具有特殊性,是因為經濟法更關注整體的經濟運行、整體的經濟秩序、社會公共利益,所以才需要從主體的職權、職責以及權利義務等方面作出更多的限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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