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柳絮隨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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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其他法律制度 |
P433 第三節(jié) |
本節(jié)中的“聯(lián)合限制競爭” |
P429 第三節(jié) |
修改為“壟斷協(xié)議” |
P434頁第5-6行間 |
P430 |
增加下面一個部分,即:
2.壟斷行為的特征和類型
壟斷行為的特征可以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
(1)壟斷的客觀方面是壟斷行為而非壟斷結構。壟斷的法學定義只能指市場行為。法律所規(guī)范的直接對象是行為,而不是狀態(tài)。眾所周知,反壟斷法經歷了從以結構主義為主到以行為主義為主的演變。各國反壟斷立法所關注的壟斷已經不是或者主要不是壟斷結構,而是居于壟斷地位的經營者或其表者所為的壟斷行為。
(2)壟斷的主體是經營者或者利益代表者。經營者是通過提供商品和服務而獲取利益的企業(yè)、其他組織或個人。經營者是壟斷行為最常見的主體。在市場運行中,壟斷行為,除了經營者外,還有其代表者,如各種行業(yè)協(xié)會(行會、商會、公會等),特定情形下還包括行政機關和根據法律法規(guī)授權享有公共管理權力的其他組織。前者主要是在聯(lián)合限制競爭行為中,后者主要是在行政性壟斷行為中。行業(yè)協(xié)會、行政機關和根據法律法規(guī)授權享有公共管理權力的其他組織,雖然不是經營者,但當它成為壟斷行為的主體時,實際上作為或者演變成為經營者利益的代表者。
(3)壟斷的主觀方面是牟取超額利益。這里所說的超額利益,是指超過完全競爭狀態(tài)下所獲得的合理利潤以上的利潤。就經營者來說,這種超額利益是由生產、銷售等市場行為形成的,表現為利潤。就經營者的代表者來說,并不一定要通過市場行為,但其所實施壟斷行為的目的仍然是牟取超額利益。
(4)壟斷的后果是排除或限制競爭。完全的市場競爭要比不完全競爭給社會整體帶來的更多的效率、公平和社會福利。但是,就市場主體——經營者而言,在完全競爭的市場結構中所獲得的是趨于社會平均利潤率的利潤。每個市場主體為了自身的生存和發(fā)展都必須通過提高產品和服務質量擴大市場份額、增加利潤而殫精竭慮。而在不完全競爭即壟斷的市場結構中,居于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僅僅通過濫用其支配地位的行為,在局部或整個市場中限制或排除競爭機制作用的發(fā)揮,甚至排除競爭機制發(fā)揮作用的可能,就可以獲取比完全競爭市場中更高的利潤。這是因為,當競爭機制的作用被限制或排除后,價格形成機制便發(fā)生扭曲,市場利潤向實施壟斷行為的經營者傾斜。壟斷行為的結果是排除或限制競爭,并不意味著每一個壟斷行為的構成中都以造成排除或限制競爭的后果為要件。造成或可能造成排除或限制競爭的后果,都可構成壟斷行為。
(5)壟斷具有違法性。被稱為壟斷的行為,應當是違法行為。在經濟學上被界定為壟斷的市場行為,如果依法不構成壟斷或者依法適用除外的規(guī)定,不具有或不應當具有法律上壟斷的意義。明確法律意義上的壟斷是非法的并應予以制裁的行為,可以使壟斷的法律概念的內涵和外延更清晰,反壟斷法的實施更富效率。
根據國外反壟斷立法的通例,壟斷行為的主要表現為三大類: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聯(lián)合限制競爭和經營者集中。在一些國家的反壟斷立法中,對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也予以禁止。這類行為被稱為行政性壟斷。我國《反壟斷法》中,行政性壟斷也是壟斷行為的一個類型。這樣,根據國內外反壟斷立法,壟斷行為表現為四個大的類型: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聯(lián)合限制競爭、經營者集中和行政性壟斷。其中,聯(lián)合限制競爭在我國《反壟斷法》中稱為“壟斷協(xié)議”。
其后的兩個部分,序號順延,即“3.反壟斷法概念”、“4.反壟斷法的地位” | ||
P435倒數第10行 |
“我國《反壟斷法》稱為壟斷協(xié)議” |
P432 |
刪除該句話 | |
P436第15行 |
“總審對最低價格不理解” |
P436 |
刪除該句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