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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非固定用戶外出經營,未向銷售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由其“機構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5)進口貨物應當由進口人或代理人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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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消費稅
1. 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及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guī)定外,應當向納稅人“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納稅人到外縣(市)銷售或者委托外縣(市)代銷自產應稅消費品的,于應稅消費品銷售后,向“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3.納稅人的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機構所在的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其制空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4.委托個人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委托方”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5.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由進口人或其代理人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三)所得稅
1.居民企業(yè)的納稅地點
除稅收法律制度、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居民企業(yè)以企業(yè) “登記注冊地”為納稅地點;但登記注冊地在境外的,以“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為納稅地點。
2.非居民企業(yè)的納稅地點
非居民企業(yè)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以機構、場所所在地為納稅地點非居民企業(yè)在中國境內設立兩個或兩個以上機構、場所的,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以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yè)所得稅。
3.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lián)系的非居民企業(yè),以“扣繳義務人所在地”為納稅地點。
十九、納稅義務的發(fā)生時間和納稅期限
(一)增值稅
1.增值稅與消費稅納稅義務發(fā)生的時間、納稅期限和計稅貨幣相同。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fā)出,均為收到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憑據(jù)當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fā)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xù)的當天。
(3)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4)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fā)出的當天。
(5)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銷售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價款或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fā)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6)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jù)的當天。
(7)納稅人發(fā)生按規(guī)定視同銷售貨物行為(委托他人代銷、銷售代銷貨物除外),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8)納稅人進口貨物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2.以1個月為1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
3.納稅人進口貨物,應當自海關填發(fā)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稅款。
(二)消費稅
1.納稅人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的發(fā)生時間,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或無書面合同的,為發(fā)出應稅消費品的當天。
2.納稅人采取預收貨款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的發(fā)生時間,為發(fā)出應稅消費品的當天。
3.納稅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的應稅消費品,其納稅義務的發(fā)生時間,為發(fā)出應稅消費品并辦妥托收手續(xù)的當天。
4. 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其納稅義務的發(fā)生時間為移送使用的當天。
5. 納稅人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為納稅人提貨的當天。
6. 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三)所得稅
1.企業(yè)應當自月份或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yè)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
2.企業(yè)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yè)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3.企業(yè)在一個納稅年度中間開業(yè),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使該納稅年度的實際經營期不足12個月的,應當以其實際經營期為1個納稅年度。
4.企業(yè)依法清算時,應當以清算期間作為1個納稅年度。
5.對境外投資所得可在年終匯算清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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