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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會計職稱《中級經(jīng)濟法》考點總結(jié):第一章

  11.仲裁裁決。

  (1)仲裁應當按照多數(shù)仲裁員的意見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shù)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2)仲裁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3)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guān)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

  (4)當事人提出證據(jù)證明裁決有依法應撤銷情形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nèi),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12.行政復議適用范圍

  13.特殊地域管轄原則

  14.訴訟時效期間

  15.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

  16.判決與裁定上訴時間:“10天” “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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