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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jīng)濟(jì)法總論復(fù)習(xí)筆記(1)

來源:考試吧 2008-12-17 15:51:02 要考試,上考試吧! 會計職稱萬題庫

  五、無效的民事行為(重點(diǎn)) (P14)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dú)立實施的;

  (3)對于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

  (4)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違反法律或社會公眾利益的;

  (6)經(jīng)濟(jì)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

  (7)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解釋1】考生應(yīng)注意無效民事行為與可撤銷民事行為的區(qū)別。 《民法通則》對無效的民事行為進(jìn)行了列舉性規(guī)定(共7條),其中第1、2條屬于“行為人不具有相應(yīng)的民事行為能力”;第3條屬于“意思表示不真實”,第4—7條屬于“違反了國家法律或者社會公眾利益”。

  【解釋2】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進(jìn)行的“民事行為”,根據(jù)《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肯定屬于“無效的民事行為”。但根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如果不損害國家利益,屬于可撤銷的合同;如果損害國家利益,則屬于無效合同。

  【解釋3】民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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