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ak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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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個別清償的撤銷(P201)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6個月內,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是,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
10.債務人的無效行為(P201)
(1)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的
(2)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的
11.其他由管理人依法處理的債務人財產(P203)
(1)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2)債務人的董事、監(jiān)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權從企業(yè)獲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業(yè)財產,管理人應當追回。
(3)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占有的不屬于債務人的財產,該財產的權利人可以通過“管理人”取回。
12.破產費用和共益?zhèn)鶆铡?/P>
13.債權申報的期限(P207)
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fā)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注意單選題)。
14.債權申報的要求(P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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