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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平等的民事主體
民事主體參加民事活動的主體資格平等及在具體的民事法律關系中各方當事人的地位平等。
二、行政法律關系中不對等的主體
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的一方必定是行政機關或者根據法律的授權代行某種行政職能的社會組織。
三、或裁或審原則
(一)二選一
平等民事主體的當事人之間發(fā)生的經濟糾紛,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訴訟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解決方式。
(二)排除訴訟管轄權的效力
有效的仲裁協議可排除人民法院的管轄權,人民法院可以行使管轄權的特殊情況僅僅包括三類,即:
(1)沒有仲裁協議;
(2)仲裁協議無效;
(3)當事人放棄仲裁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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