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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程序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基礎》科目第一章總論
【知識點】:民事訴訟程序
民事訴訟程序
(一)民事訴訟的適用范圍
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發(fā)生糾紛,均可以提起民事訴訟。適用于《民事訴訟法》的案件具體有5類:
1.因民法、婚姻法、收養(yǎng)法、繼承法等調整的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發(fā)生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糾紛、房產糾紛、侵害名譽權糾紛等案件。
【相關鏈接】與人身有關的婚姻、收養(yǎng)、監(jiān)護、扶養(yǎng)、繼承糾紛,不能提請仲裁。
2.因經濟法、勞動法調整的社會關系發(fā)生的爭議,法律規(guī)定適用民事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如勞動合同糾紛案件等。
【相關鏈接】勞動爭議不適用《仲裁法》,但因勞動爭議提起的訴訟(勞動訴訟)屬于民事訴訟。
3.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選民資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蹤、死亡等非訟案件。
4.按照督促程序解決的債務案件。
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決的宣告票據(jù)和有關事項無效的案件。
(二)審判制度
1.合議制度
合議制下,由3名以上審判人員組成審判組織;獨任制下,由1名審判員獨立地對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
2.回避制度
(1)回避對象: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2)回避對象出現(xiàn)下列情形,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
①回避對象是案件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
、诨乇軐ο笈c案件有利害關系;
、刍乇軐ο笈c案件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
、苌鲜鋈藛T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guī)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
3.公開審判制度
(1)應當公開審理
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外,法院審理民事或行政案件,應當公開進行。
(2)經當事人申請可以不公開審理
離婚案件、涉及商業(yè)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相關鏈接】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xié)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3)公開審判包括審判過程公開和審判結果公開兩項內容,但不論案件是否公開審理,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4.兩審終審制度
(1)一般情況
①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民事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
②超過上訴期沒有上訴的,該第一審民事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
、墼谏显V期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的,進行第二審;二審法院的判決是終審判決。
(2)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審判決為終審判決。
(3)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簡易程序中的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
(4)對終審判決,當事人不得上訴;如果發(fā)現(xiàn)確有錯誤,可以通過審判監(jiān)督程序予以糾正。
【相關鏈接】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仲裁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調解制度
1.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jù)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2.除特別情況外,調解達成協(xié)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四)強制執(zhí)行
1.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的文書
(1)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
(2)調解書;
(3)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zhí)行的法律文書(如仲裁裁決)。
2.管轄
(1)對于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法院或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zhí)行財產所在地法院執(zhí)行。
(2)法律規(guī)定由人民法院執(zhí)行的其他法律文書,則由被執(zhí)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zhí)行的財產所在地法院執(zhí)行。
【小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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