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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知識點筆記(11)

來源:考試吧 2016-01-09 13:58:32 要考試,上考試吧! 會計職稱萬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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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追索情形

  1.到期后追索

  票據到期后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向出票人、背書人以及票據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2.到期前追索

  在匯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權:

  (1)匯票被拒絕承兌;

  (2)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3)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

  (4)承兌人或者付款人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yè)務活動的。

  (二)被追索人

  1.票據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

  2.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

  3.持票人對匯票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已經開始進行追索的,對其他匯票債務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權。

  (三)追索內容

  (1)首次追索

 、俦痪芙^付款的票據金額;

  ②匯票金額從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

 、廴〉糜嘘P拒絕證明和發(fā)出通知書的費用。

  【提示】不包括其他名目,如間接導致的利潤損失。

  (2)再追索

 、僖亚鍍數娜拷痤~

  ②清償日起至再追索清償日止按規(guī)定及時的利息;

 、郯l(fā)出通知書的費用。

  (四)追索權的行使

  1.獲得有關證明

  (1)持票人提示承兌或提示付款被拒絕的,承兌人或者付款人必須出具拒絕證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書。否則應承擔民事責任。

  (2)因承兌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或其他原因,不能取得拒絕證明的,可以依法取得其他有關證明。

  (3)如果持票人不能出示相關證明的,將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但主債務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票據責任。

  2.行使追索權

  (1)持票人應自收到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之日起3日內,將被拒絕事由通知其前手。

  (2)持票人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發(fā)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

  (3)因延期通知給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損失的,由其承擔該損失的賠償責任,但所賠償的金額以匯票金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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