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
1.概念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消滅的是勝訴權,不消滅實體權利。時效屆滿后,當事人自愿履行義務的,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2.訴訟時效期間
(1)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
(2)特別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
適用1年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包括:
、偕眢w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诔鍪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芗拇尕斘锉粊G失或者損毀的。
(3)最長訴訟時效期間——絕對訴訟時效期間
訴訟時效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3.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
(1)中止:(暫停)——客觀原因
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致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暫時停止計算。不可抗力消除后,訴訟時效期間繼續(xù)計算。
所謂其他障礙,包括:
、贆嗬磺趾Φ臒o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诶^承開始后繼承人尚未確定或者非因繼承人的原因導致遺產管理人不明確,使繼承人不能行使其繼承權。
(2)中斷:(重啟)——主觀原因
是指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作出特定行為,而使已經過的時效期間全歸于無效。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特定行為包括:
①權利人提起訴訟;
、诋斒氯艘环教岢雎男辛x務的要求;
③當事人一方同意履行義務。
訴訟管轄
1.級別管轄:大多數民事案件均有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2.地域管轄:包括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共同管轄和選擇管轄等。
(1)一般地域管轄:原告就被告原則—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特殊地域管轄原則
、俸贤m紛: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
、诒kU合同糾紛: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
、燮睋m紛: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
、芄驹O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公司住所地
⑤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運輸始發(fā)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
、耷謾嘈袨椋呵謾嘈袨榈(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fā)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
、哞F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事故發(fā)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
、啻芭鲎不蛘咂渌J聯p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碰撞發(fā)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所在地
、岷ky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
⑩共同海損: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
(3)專屬管轄
①不動產糾紛訴訟: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诟劭谧鳂I(yè)中糾紛訴訟: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轄
、劾^承遺產糾紛訴訟: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4)共同管轄和選擇管轄
兩個以上法院都有管轄權(共同管轄)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法院起訴(選擇管轄),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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