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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會計職稱考試《初級經濟法》知識點精講(30)

來源:考試吧 2015-10-08 15:56:54 要考試,上考試吧! 會計職稱萬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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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第三節(jié) 稅款征收與稅務檢查

  稅款征收

  一、稅款征收的概念

  稅款征收是稅務機關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將納稅義務人依法應繳納的工商各稅組織征收入庫的一系列活動的總稱。稅款征收是稅務機關依法征稅和納稅人依法納稅過程的統(tǒng)一。

  二、稅款征收的方式

  三、稅款征收措施

  1.核定、調整稅額

  (1)核定稅額情形

 、僖勒斩愂照魇展芾矸ǹ梢圆辉O置賬簿的;②依照稅收征收管理法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③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④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難以查賬的;⑤發(fā)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⑥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2)核定應納稅額的方法

 、賲⒄债?shù)赝愋袠I(yè)或者類似行業(yè)中經營規(guī)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稅負水平核定;

 、诎凑諣I業(yè)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

 、郯凑蘸挠玫脑牧、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馨凑掌渌侠矸椒ê硕。

  當其中一種方法不足以正確核定應納稅額時,可以同時采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

  2.責令繳納和加收滯納金

  (1)納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責令限期繳納,并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2)加收滯納金的起止時間,為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確定的稅款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際繳納或者解繳稅款之日止。

  3.責令提供納稅擔保

  (1)適用納稅擔保的情形

  ①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在規(guī)定的納稅期之前經責令其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fā)現(xiàn)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收入的跡象,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的;

 、谇防U稅款、滯納金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

 、奂{稅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fā)生爭議而未繳清稅款,需要申請行政復議的,需要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

  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發(fā)生爭議,在申請行政復議之前,也需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2)納稅擔保的范圍

  納稅擔保范圍包括稅款、滯納金和實現(xiàn)稅款、滯納金的費用。

  4.稅收保全措施

  (1)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不適用稅收保全的財產:

  (1)個人及其所扶養(yǎng)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機動車輛、金銀飾品、古玩字畫、豪華住宅或者一處以外的住房),不在稅收保全措施執(zhí)行范圍之內。

  (2)稅務機關對單價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稅收保全措施。

  5.稅收強制執(zhí)行措施

  (1)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提示: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zhí)行措施時,對上述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zhí)行。

  6.阻止出境

  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規(guī)定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納稅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稅務檢查

  (一)稅務檢查

  稅務檢查是稅收征收管理的一個重要環(huán)節(jié)。它是指稅務機關依法對納稅人履行繳納稅款義務和扣繳義務人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的狀況所進行的監(jiān)督檢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接受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的稅務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協(xié)助。

  (二)稅務檢查的職責

  1.檢查納稅人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檢查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

  2.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檢查納稅人應納稅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檢查扣繳義務人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經營情況;

  3.責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文件、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

  4.詢問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5.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yè)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托運、郵寄應納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

  6.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憑全國統(tǒng)一格式的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稅務機關在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經設區(qū)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

  稅務機關在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

  稅務機關派出的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并有責任為被檢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被檢查人有權拒絕檢查。

  (三)被檢查人的義務

  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接受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的稅務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及證明材料;不得拒絕、隱瞞。

  2.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協(xié)助,向稅務機關如實反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當事人的與納稅或者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及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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