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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會計職稱考試《初級經濟法》知識點精講(2)

來源:考試吧 2015-08-12 13:43:58 要考試,上考試吧! 會計職稱萬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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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識點:行政復議

  (一)行政復議范圍

  1.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的事項

  (1)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yè)、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zhí)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2)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3)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zhí)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4)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5)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6)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yè)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8)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fā)許可證、執(zhí)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9)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fā)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fā)放的;

  (11)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注意既包括具體行政行為復議,也包括一定范圍內的抽象行政行為復議。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guī)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guī)定的審查申請:(1)國務院部門的規(guī)定;(2)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guī)定;(3)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的規(guī)定。

  前面所列規(guī)定不含國務院部、委員會規(guī)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guī)章。

  2.不能申請行政復議

  (1)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可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提出申訴。

  (2)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可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

  (二)行政復議申請

  (1)當事人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guī)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xù)計算。

  (2)行政復議申請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

  (3)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4)行政復議的舉證責任,由“被申請人”承擔。

  (三)行政復議參加人和行政復議機關

  1.行政復議參加人包括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

  2.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 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3.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 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4.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5.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6.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7.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zhí)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zhí)行:(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 的;(2)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zhí)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zhí)行的;(4) 法律規(guī)定停止執(zhí)行的。

  (四)行政復議決定

  1.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行政復議的舉證責任,由被申請人承擔。

  2.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3.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后,按照下列規(guī)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1)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2)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3)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①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②適用依據錯誤的;③違反法定程序的;④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⑤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4.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提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5.申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終裁決的行政復議決定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分別處理:

  (1)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zhí)行,或者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

  (2)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強制執(zhí)行,或者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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