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是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就其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征收的一種稅。
一、納稅人
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是指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
【提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不論法人與自然人;不論經濟性質;不論內資與外資企業(yè)、中國公民與外籍個人;不論部門。
二、征稅范圍(易出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
征收土地增值稅 |
不征收土地增值稅 |
(1)轉讓國有土地的行為 (2)凡所投資、聯營的企業(yè)從事房地產開發(fā)的,或者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以其建造的商品房進行投資和聯營的 (3)對投資、聯營企業(yè)將上述房地產再轉讓的,應征收土地增值稅 (4)以房地產與另一方的房地產進行交換(單位之間 (5)合作建房建成后轉讓 (6)以房地產抵債而發(fā)生房地產權屬轉讓 (7)土地使用者處置土地使用權 |
(1)出讓國有土地的行為 (2)繼承方式無償轉讓的房地產 (3)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直系親屬或承擔直接贍養(yǎng)義務人的行為 (4)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教育、民政和其他社會福利、公益事業(yè) (5)個人之間互換自有居住用房地產 (6)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 (7)房地產的出租 (8)對房地產的抵押,在抵押期間不征收土地增值稅 (9)企業(yè)兼并轉讓房地產;房地產的代建房行為;房地產的重新評估 |
三、土地增值稅的稅率——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
四、土地增值稅的計稅依據——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
增值額=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一扣除項目
轉讓項目的性質 |
具體扣除項目 | |
新建項目 |
房地產企業(yè)轉讓: 扣除5項 |
(1)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2)房地產開發(fā)成本: 包括①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②前期工程費;③建筑安裝工程費;④基礎設施費;⑤公共配套設施費;⑥開發(fā)間接費用 (3)房地產開發(fā)費用 (4)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5)財政部規(guī)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加計扣除額=(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fā)成本)×20% |
非房地產企業(yè)轉讓:扣除4項 |
上述(1)-(4)項 | |
存量項目 |
轉讓舊房及建筑物: 扣除3項 |
(1)房屋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評估價格=重置成本價×成新度折扣率 提示:可按發(fā)票所載金額并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 (2)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繳納的有關費用 (3)轉讓環(huán)節(jié)繳納的稅金 |
轉讓土地使用權: 扣除2項 |
上述(2)、(3)項 |
五、土地增值稅的減免稅
(一)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予以免稅;超過20%的,應按全部增值額繳納土地增值稅。
注意: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房源比照執(zhí)行。
(二)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免征土地增值稅。
(三)對居民個人轉讓住房一律免征土地增值稅。
六、土地增值稅納稅清算——重點是清算條件
【提示】區(qū)分“應當清算”和“可要求清算”。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進行土地增值稅的清算:
1.房地產開發(fā)項目全部竣工、完成銷售的;
2.整體轉讓未竣工決算房地產開發(fā)項目的;
3.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1.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fā)項目,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筑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建筑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
3.納稅人申請注銷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xù)的;
4.省級稅務機關規(guī)定的其他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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