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
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接受應稅勞務所支付或負擔的增值稅額。
進項稅額抵扣方法:
抵扣方法 |
具體內容 |
以票抵稅 |
(1)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2)從海關取得的進口增值稅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
計算抵稅 |
(1)外購免稅農產品:進項稅額=買價×13% 買價: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在農產品收購發(fā)票或者銷售發(fā)票上注明的價款和按規(guī)定繳納的煙葉稅。 |
【提示1】一般納稅人取得增值稅普通發(fā)票,不得抵扣。
【提示2】一般納稅人取得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屬于法定扣稅憑證,可以作為抵扣憑證。
準予抵扣中的新增問題(P163):
(1)接受營改增應稅服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
(2)接受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應稅服務:以從稅務機關或者代理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稅收繳款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
(3)納稅人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其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3.不予抵扣進項稅額項目——已經抵扣的作進項轉出處理。
(1)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提示1】個人消費包括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
【提示2】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即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2)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提示】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借:待處理財產損益→營業(yè)外支出
貸:存貨(成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轉出)
(成本×17%)
(5)前4項規(guī)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6)扣稅憑證不合格;
(7)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
(10)新增:納稅人接受營改增納稅人提供的應稅服務,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有:P164
不同之處:接受的旅客運輸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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