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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行為——背書
(二)背書
1.概念:背書是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行為。
2.種類:轉讓背書、非轉讓背書(包括委托收款背書和質押背書)。
3.背書記載事項:
(1)背書人簽章和背書日期。
【提示】未記載日期,視為票據到期日前背書。
(2)被背書人名稱。
【提示】未記載的,持票人在票據被背書人欄內記載自己的名稱與背書人記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票據憑證不能滿足背書人記載事項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單,粘附于票據憑證上。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應當在票據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
4.背書連續(xù)及其效力。
(1)背書連續(xù)——簽章依次前后銜接。
(2)效力: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背書應當連續(xù)。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xù),證明其票據權利。
5.不得進行的背書——4項:條件背書、部分背書、限制背書(如記載“不得轉讓”)、期后背書(如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者超過付款提示期限)。
6.背書效力:背書人以背書轉讓票據后,即承擔保證其后手所持票據承兌和付款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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