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約定條款
約定事項不能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否則該約定無效。
勞動合同約定條款包括3項:試用期、服務期、保密和競業(yè)限制
1.試用期
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相互了解,確定對方是否符合自己的招聘條件或求職條件而約定的考察期。
【提示】試用期屬于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雙方可以約定,也可以不約定試用期。
(1)試用期期限的強制性規(guī)定
試用期期限:最短1個月、最長6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 |
試用期 |
3個月~1年(不包括1年) |
不得超過1個月 |
1年(包括1年)~3年(不包括3年) |
不得超過2個月 |
3年以上(包括3年)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 |
不得超過6個月 |
【注意】
(1)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下3種情況不得再次約定試用期:
①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不管是用人單位解除還是勞動者解除,用人單位再次招用該勞動者時,不得再約定試用期;
、 試用期結束后,不管是在勞動合同期限內,還是勞動合同續(xù)訂,用人單位不得與該勞動者再約定試用期;
、 勞動合同終止后一段時間又招用該勞動者的,對該勞動者用人單位不得再約定試用期。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3)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4)用人單位違反試用期規(guī)定的責任: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試用期工資的強制性規(guī)定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3個不低于:
、俨坏玫陀诒締挝幌嗤瑣徫蛔畹蜋n工資
、诨蛘邉趧雍贤s定工資的80%
同時:①或②還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2.服務期
(1)服務期的含義
服務期是指勞動者因享受用人單位給予的特殊待遇而作出的勞動履行期限承諾。
【注意】
a.服務期沒有統(tǒng)一的時間限定。
b.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c.服務期與勞動合同一般期限在時間長度上不一致,前者一般長于后者;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xù)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2)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的違約責任
①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谌绻萌藛挝粵]有對勞動者培訓出資,則無權要求勞動者按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同時,即使用人單位單方面聲稱已出資,但不能提供相應的支付憑證,則因其缺乏證據,也不能要求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
、圻`約金只有勞動者在服務期內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時,用人單位才可以要求其支付。
、軇趧诱咭蜻`紀等重大過錯行為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仍有權要求其支付違約金。
3.保守商業(yè)秘密和競業(yè)限制
(1)競業(yè)限制中的雙方權責:
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yè)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yè)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yè)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2)競業(yè)限制條款適用范圍:三類人
限定為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yè)秘密義務的勞動者:
、俑呒壒芾砣藛T;
、诟呒壖夹g人員
、燮渌撚斜C芰x務的人員。
(3)競業(yè)限制期限:不得超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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