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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會計職稱《初級經濟法基礎》知識點第一章(10)

來源:考試吧 2014-11-27 15:14:47 要考試,上考試吧! 會計職稱萬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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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訴訟

  (一)行政訴訟的適用范圍

  1.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行政訴訟(8項):

  (1)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zhí)照、責令停產停業(yè)、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2)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3)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guī)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4)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fā)許可證和執(zhí)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fā)或者不予答復的;

  (5)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6)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fā)給撫恤金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8)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

  2.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1)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2)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fā)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3)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4)法律規(guī)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1)選項C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2)選項D屬于民事訴訟。選項A屬于“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fā)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選項B屬于“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因此AB均屬于法院不受理的情形。

  (二)訴訟管轄

兩類

管轄權

級別管轄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1)確認發(fā)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

(2)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3)本轄區(qū)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地域管轄

一般規(guī)則: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個具體規(guī)定:

(1)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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