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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會計職稱《初級經濟法基礎》高頻考點(2)

來源:考試吧 2014-07-11 16:14:27 要考試,上考試吧! 會計職稱萬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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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頁:經濟糾紛的概念與解決途徑
第 2 頁:仲裁
第 7 頁:民事訴訟
第 12 頁:行政復議
第 15 頁:行政訴訟

  訴訟管轄

  【考情分析】

  考頻:★★★

  2008年多選題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基礎》第一章總論第二節(jié)經濟糾紛的概念與解決途徑的內容

  【高頻考點】:訴訟管轄

  1.級別管轄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1)確認發(fā)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

  (2)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3)本轄區(qū)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2.地域管轄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4)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起訴和受理

  【考情分析】

  考頻:☆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基礎》第一章總論第二節(jié)經濟糾紛的概念與解決途徑的內容

  【高頻考點】:起訴和受理

  1.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復議前置型)。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先申請行政復議,不服行政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10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由人民法院決定。

  5.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經審查,應當在7日內決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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