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網(wǎng)校 - 萬題庫 - 美好明天 - 直播 - 導航
您現(xiàn)在的位置: 考試吧 > 會計職稱考試 > 復習指導 > 初級經濟法基礎 > 正文

2014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預習講義(32)

來源:考試吧 2014-02-08 16:29:12 要考試,上考試吧! 會計職稱萬題庫
考試吧編輯整理“2014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預習講義”,供考生備考。

  全套講義:2014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預習講義匯總

  第四節(jié) 稅務行政復議

  【鏈接】第一章行政復議中,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一、稅務行政復議范圍

  【特別掌握】

  1.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先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以及退稅、適用稅率、計稅依據(jù)、納稅環(huán)節(jié)、納稅期限、納稅地點以及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和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及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征收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征行為等。(復議前置)

  2.申請人對復議范圍中第2-12項規(guī)定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考題·單選題】(2012年)根據(jù)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稅務機關作出的下列行政行為中,納稅人認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時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再提起行政訴訟的是( )。

  A.加收稅款滯納金

  B.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

  C.罰款

  D.停止發(fā)售發(fā)票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稅務行政復議。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以及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jù)、納稅環(huán)節(jié)、納稅期限、納稅地點以及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和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及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征收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征行為等不服的,應當先行政復議,對復議結果不服再提起訴訟。

  【例題·多選題】納稅人對稅務機關的下列行為不服時,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的有 ( )。

  A.稅務機關為其確認征稅范圍

  B.稅務機關對其作出征收稅款的決定

  C.稅務機關關于具體貫徹落實稅收法規(guī)的規(guī)定

  D.稅務機關責令其提供納稅擔保

  『正確答案』ABD

  『答案解析』對抽象行政行為(規(guī)章、規(guī)定等)不服,不屬于行政復議的受理范圍。納稅人如果認為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jù)的規(guī)定不合法,可以向有關機關進行反映,或者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向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guī)定的審查申請,但不包括規(guī)章。

  二、稅務行政復議管轄

  (一)一般規(guī)定

  1.對各級國家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國家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2.對各級地方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選擇向其上一級地方稅務局或者該稅務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3.對國家稅務總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的裁決為最終裁決。

  (二)特殊規(guī)定(了解):

  1.對稅務所(分局)、各級稅務局的稽查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所屬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2.對兩個以上稅務機關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稅務機關與其他行政機關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3.對稅務機關作出逾期不繳納罰款加處罰款的決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但是對已處罰款和加處罰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三、稅務行政復議申請與受理

  1.稅務行政復議申請

  (1)時間:申請人可以在知道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2)方式: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陬^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鏈接】仲裁協(xié)議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陬^達成仲裁的意思表示無效。

  2.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zhí)行。

  【提示】納稅人應當先繳納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再申請行政復議。只有符合幾種法定情形之一時,才可以停止執(zhí)行具體行政行為。

  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zhí)行:①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②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 ③申請人申請停止執(zhí)行,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zhí)行的;④法律規(guī)定停止執(zhí)行的。

  四、稅務行政復議審查和決定

  (一)審查:

  1.原則上采用書面審查的辦法。

  2.對重大、復雜的案件,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采取聽證的方式審理。

  【鏈接】仲裁的裁決:開庭但不公開;訴訟的判決:開庭并公開。

  (二)決定

  1.時間: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情況復雜,不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2.生效:行政復議書一經送達,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鏈接】仲裁生效時間:仲裁決定作出之日;訴訟一審判決送達15日。

  相關推薦:

  2014年會計職稱考試時間確定:10月25日-26日

  考試吧特別策劃:2014年會計職稱考試報考指南

  2014會計職稱報考:針對不同人群 報名問題答疑

0
收藏該文章
0
收藏該文章
文章搜索
萬題庫小程序
萬題庫小程序
·章節(jié)視頻 ·章節(jié)練習
·免費真題 ·?荚囶}
微信掃碼,立即獲。
掃碼免費使用
中級會計實務
共計2711課時
講義已上傳
30036人在學
經濟法
共計2212課時
講義已上傳
12623人在學
財務管理
共計2870課時
講義已上傳
30519人在學
財務報告目標
共計25824課時
講義已上傳
68785人在學
存貨的期末計量
共計5987課時
講義已上傳
36548人在學
推薦使用萬題庫APP學習
掃一掃,下載萬題庫
手機學習,復習效率提升50%!
距離2023中級還有
2023中級會計考試時間9月9日-11日
版權聲明:如果會計職稱考試網(wǎng)所轉載內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權益,請與我們聯(lián)系800@exam8.com,我們將會及時處理。如轉載本會計職稱考試網(wǎng)內容,請注明出處。
Copyright © 2004- 考試吧會計職稱考試網(wǎng) 出版物經營許可證新出發(fā)京批字第直170033號 
京ICP證060677 京ICP備05005269號 中國科學院研究生院權威支持(北京)
在線
咨詢
官方
微信
關注會計職稱微信
領《大數(shù)據(jù)寶典》
報名
查分
掃描二維碼
關注初級報名查分
掃描二維碼
關注中級報名查分
看直播 下載
APP
下載萬題庫
領精選6套卷
萬題庫
微信小程序
選課
報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