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稅務行政訴訟
(一)稅務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1.對于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先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納稅當事人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必經(jīng)復議)。
提示:必經(jīng)復議的項目: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對稅務機關不予審批減免稅或者出口退稅;不予抵扣稅款;不予退還稅款的行為不服。
2.納稅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先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選擇復議)。
【例題·多項題】下列各項中,當事人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先申請行政復議,不服行政復議決定再提起行政訴訟的有( )。
A.稅務機關不予審批減免稅
B.稅務機關作出稅收保全措施
C.稅務機關不予開具完稅憑證的行為
D.稅務機關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的行為
『正確答案』BC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申請。除了法律特別規(guī)定的行為外,對其他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均可以選擇直接提起行政訴訟,或者先申請行政復議,不服行政復議決定時再提起行政訴訟。
(二)稅務行政訴訟的起訴和受理
1.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提示:納稅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
2.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經(jīng)審查,應當在7日內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3.行政訴訟期間行政決定不停止執(zhí)行原則;
訴訟不停止執(zhí)行的例外 |
復議不停止執(zhí)行的例外 |
(1)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 |
(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 |
(2)根據(jù)原告的申請,人民法院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執(zhí)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并且停止執(zhí)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裁定停止執(zhí)行的; |
(2)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 |
(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zhí)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zhí)行的; | |
(3)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可以停止執(zhí)行的 |
(4)法律規(guī)定停止執(zhí)行的 |
4.稅務行政訴訟的判決
(1)具體行政行為證據(jù)確鑿,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判決維持。
(2)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①主要證據(jù)不足的;②適用法律、法規(guī)錯誤的;③違反法定程序的;④超越職權的;⑤濫用職權的。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4)行政處罰顯失公平的,可以判決變更。
5.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
6.一般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
提示: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fā)生法律效力。
7.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一般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
【例題·單選題】甲企業(yè)對乙地方稅務局對其作出予以罰款的行政處罰行為不服,向丙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下列關于該案件審理過程的表述中,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是( )。
A.丙法院組成合議庭負責對該案件進行審判
B.丙法院對甲和乙進行了調解
C.乙地方稅務局決定停止執(zhí)行行政處罰決定
D.丙法院判決變更乙地方稅務局的行政處罰決定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稅務行政訴訟的規(guī)定。行政訴訟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但不適用調解。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可以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zhí)行。行政處罰顯失公平的,可以判決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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