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票據行為
票據行為是票據當事人以發(fā)生票據債務為目的的、以在票據上簽名或蓋章為權利義務成立要件的法律行為。票據行為包括出票、承兌、背書和保證。
(一)出票
出票是出票人簽發(fā)票據并將其交付給收款人的票據行為。
出票人必須與付款人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并且具有支付票據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
票據記載事項分為必須記載事項、相對記載事項、任意記載事項和記載不生票據法上的效力的事項等。
出票人簽發(fā)票據后,即承擔該票據承兌或付款的責任。出票人在票據得不到承兌或者付款時,應當向持票人清償法定金額和費用。
(二)背書
背書是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行為。以背書目的為標準,將背書分為轉讓背書和非轉讓背書。
背書由背書人簽章并記載背書日期。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票據到期日前背書。
背書連續(xù)是在票據轉讓中,轉讓票據的背書人與受讓票據的被背書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依次前后銜接。
不得進行條件背書、部分背書、限制背書、期后背書。
背書人以背書轉讓票據后,即承擔保證其后手所持票據承兌和付款的責任。
(三)承兌
承兌是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并簽章的行為。承兌僅限于商業(yè)匯票。
承兌程序,包括提示承兌、受理承兌、記載承兌事項等。
付款人承兌匯票后,應當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
(四)保證
保證是票據債務人以外的人,為擔保特定債務人履行票據債務而在票據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行為。
保證的記載事項包括表明“保證”的字樣、保證人名稱和住所、被保證人的名稱、保證日期、保證人簽章。
保證人對合法取得票據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據權利,承擔保證責任。
四、票據追索
票據追索適用于到期后追索和到期前追索兩種情形。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據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持票人對票據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已經進行追索的,對其他票據債務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
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應當提供被拒絕承兌或者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否則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
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或再追索權,可以請求被追索人支付法定的金額和費用。
被迫索人依照規(guī)定清償債務后,其責任解除,與持票人享有同一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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