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張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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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jié) 個人所得稅征稅對象和稅目
一、個人所得稅的征稅對象
個人所得稅的征稅對象是個人取得的應稅所得,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
二、所得來源的確定
1.工資、薪金所得,以納稅義務人任職、受雇的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團體、部隊、學校等單位的所在地作為所得來源地。
2.生產、經營所得,以生產、經營活動實現地作為所得來源地。
3.勞動報酬所得,以納稅義務人實際提供勞務的地點,作為所得來源地。
4.不動產轉讓所得,以不動產坐落地為所得來源地,動產轉讓所得,以實現轉讓的地點為所得來源地。
5.財產租賃所得,以被租賃財產的使用地作為所得來源地。
6.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紅利的企業(yè)、機構、組織的所在地作為所得來源地。
7.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特許權的使用地作為所得來源地。
三、個人所得稅稅目
按應納稅所得的來源劃分,現行個人所得稅的應稅項目,大致可以分為3類,共11個應稅項目。
(一)工資、薪金所得
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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