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jié) 稅務行政復議和稅務行政訴訟
一、稅務行政復議
1、稅務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
(1)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及退稅、適用稅率、計稅依據(jù)、納稅環(huán)節(jié)、納稅期限、納稅地點以及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和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及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征收的單位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行為。
(2)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
(3)稅務機關未及時解除保全措施,使納稅人及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行為。
(4)稅務機關作出的強制執(zhí)行措施。
(5)稅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包括罰款、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稅權。
(6)稅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者答復的行為,包括:不予審批減免稅或者出口退稅、不予抵扣稅款、不予退還稅款、不予頒發(fā)稅務登記證、不予發(fā)售發(fā)票、不予開具完稅憑證和出具票據(jù)、不予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不予核準延期申報、不予批準延期繳納稅款。
(7)稅務機關作出的取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行為。
(8)收繳發(fā)票、停止發(fā)售發(fā)票。
(9)稅務機關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蛘卟灰婪ù_認納稅擔保有效的行為。
(10)稅務機關不依法給予舉報獎勵的行為。
(11)稅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12)稅務機關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二、稅務行政訴訟
1.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zhí)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zhí)行:
(1)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
(2)原告申請停止執(zhí)行,人民法院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執(zhí)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并且停止執(zhí)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裁定停止執(zhí)行;
(3)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停止執(zhí)行。
第六節(jié) 稅收法律責任
一、征納雙方違反稅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責任
1.違反稅務管理基本規(guī)定的法律責任包括:
(1)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上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傥窗凑找(guī)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
、谖窗凑找(guī)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的。
、畚窗凑找(guī)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
、芪窗凑找(guī)定將其全部銀行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
⑤未按照規(guī)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
⑥納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辦理稅務登記證件驗證或者換證手續(xù)的。
(2)納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涂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2.偷稅行為的法律責任
偷稅是指納稅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jīng)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
對于納稅人的偷稅行為,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以不繳或少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納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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